劳务派遣公司未代扣代缴个税,用工单位被税局处罚近六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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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税律师 整理/评论
纳税人识别号:913701******3198
纳税人名称: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苟*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南税稽 罚 〔2022〕 31 号
案件名称: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你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合同》,约定劳务派遣公司为你单位提供渠道销售专员、外包岗劳务派遣服务。
经核实,“劳务派遣人员”实为你单位自行招聘的员工,并按业绩确定员工工资、奖金等发放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你单位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且劳务派遣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你单位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848,685.38元,其中:2018年2,039,422.33元、2019年1,805,139.98元、2020年4,123.07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924,342.70元。
处罚生效期 2022-11-0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真劳务假派遣”的涉税问题定性在实务中虽尚存争议,但诸多案件都显示出其巨大的税务风险。虚开问题上,目前已有多家劳务派遣公司因虚构劳务服务开具发票,涉嫌虚开发票判处刑罚,如包头市人力资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偷税问题上,用工单位接受代发薪资被认定偷税,如扬税稽一罚[2022]26号一案。
本案系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构成“真劳务假派遣”,劳务派遣公司对于员工薪资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税务机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的相关规定,认定《劳务外包合同》不合法,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和未进行代扣代缴行为的后果,因此认定其构成偷税。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合同时,即使合同上明确约定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出现个人所得税未及时缴纳的情况时,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真劳务假派遣”,将依据真实的劳务关系调整代扣代缴义务主体,用工单位可能因此被认定为偷税,导致“真劳务假派遣”的税务风险进一步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