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8大变化暨实操解读”专题会议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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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税律师事务所 / 作者
图为:会议现场
2015年11月5日下午2:00-4:30,在北京诺富特三元酒店一层·唐厅,华税成功举办“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8大变化解读暨实操辅导会”,来自北京、天津、上海、苏州、深圳的180余家企业的负责人、总经理、财务总监、税务总监以及财务人员参会。
本次会议是在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颁布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办法的背景下举办的,按照规定,新政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将废止。为了帮助企业准确理解最新政策、把握实操要点,及早为2015年度的加计扣除做好准备工作,华税特举办本次会议。
图为:刘天永主任发言
本次会议分为三个阶段,首先,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刘天永律师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做了整体分析,他认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层面确立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力度大,政策确定性强,财税〔2015〕119号的出台并非偶然,而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体现,政策基本取向是让更多的企业、更多的研发活动、更多的研发费用支出能够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扶持,鼓励各类型企业重视研发,提升创新能力。在管理上,减少审批环节,加强后续管理,提高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从而让更多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顺利享受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
会议第二阶段,华税魏志标律师通过对比财税〔2015〕119号与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全面剖析新政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8大变化,同时结合华税的实操经验,对后续企业实操给出专业意见,八大变化分别是:
(1)适用企业对象。新政增加了“实行查账征收”的规定,更大的意义在于修补完善原有政策,事实上,“核定征收”的企业,在原有规定下,也难以符合“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规定,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适用行业方面。新政对可以加计扣除的行业管理思路从“正列举”转化为“负面清单”,大大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文化产业等在内的诸多现代服务业、制造业,只要不在上述7大禁止类行业的范围内,都可以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
(3)研发活动范围。对“研发活动内涵、外延”的界定,从“正列举”改为“反列举”,由此带来两个效果:一是大大扩大了研发活动的范围;二是对实际管理带来了明确的执行标准。
(4)研发费用范围。新政对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进行了归纳分类,由“8+5”调整为7类,增加了五个方面:(1)外聘人员劳务费;(2)专家咨询费;(3)试制产品检验费;(4)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5)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其中,“外聘人员劳务费”归入“人员人工费用”,“试制产品检验费”归入“直接投入费用”,其他三项均归入“其他相关费用”。增加了兜底条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为研发活动的复杂性和实际管理预留了空间,更加符合实际。
(5)由“转账”到“辅助账”。 新政由之前要求“专账管理”改为“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变化,大大减轻了企业的会计核算负担,但是对于没有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的企业而言,是一大挑战。
(6)设置3年的追溯期。2016年后企业认为其研发活动所产生的研发费用符合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而未享受的,可向前追溯三年,但同时按照规定,企业需要履行备案手续。
(7)减少审核程序。新政明确,企业以后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需要先进行“项目鉴定”,而是改由税务机关把“有异议”的项目“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这一程序的改变,有利于提高企业申报的成功率,但是并没有降低对企业相关管理的要求。
(8)委托研发处理。新政在委托研发方面有了新的重大变化,明确委托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算并进行加计扣除,虽然形式上可能降低了加计扣除的比例,但是这一规定大大降低了委外研发的加计扣除难度,使得企业更加容易享受优惠政策,而从实际来看,老政策设置的门槛会使得扣除的范围大打折扣,实际“80%”的限制未必是“降低”。
会议第三阶段,华税冯程程律师结合实操经验介绍了研发费用辅助账的建账流程和实操要点。冯律师介绍,所谓辅助账,是对会计法定账册没有记录的内容所作的辅助记录账,格式、内容可以灵活处理,与明细帐的区别就在于他没有特定规范。新政要求企业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的目的是全面了解研发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同时考虑到许多中小企业专账管理的难度,企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尽快完善2015年以及追溯年度的研发费用辅助账体系。
依据华税的实操经验,辅助账的建账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大阶段:
其中,在科目与凭证设置方面,有两个思路,一是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二是在“管理费用”下设置“研发费用”:
在原始凭证收集方面,常见的情形,如下:
1. 研发人员工资薪金等,以职能部门(财务或人事部门)按月单独编制的工资清单(或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2. 为研发项目直接耗用的原材料,以领料单(需注明领用的研发项目)作为有效凭证;
3. 燃料、动力等间接费用,以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4. 租赁费以租赁合同、发票及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5. 折旧费等,以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6. 摊销费,以摊销表作为有效凭证;
7. 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凭相关有效凭证进行归集。
会议最后,华税律师与与会企业进行互动交流,与会企业普遍反映本次会议举办的非常及时,会议讲解深入细致、实务,对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非常有知道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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