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随便删聊天记录了,这个规定7天后实施!
微博、微信、支付宝
……
相信大家手机里都有这样的软件
毕竟现在的社会
“一机在手,生活我有~”
而有时候
我们生活中的交易也在网上进行
虽然这样子很方便
但问题也来了……
当遇到纠纷需要打官司的时候
这类聊天证据
或者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
可否成为“呈堂证供”?
好消息来了!
5月1日起
更多电子数据将可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2019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
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公司经营不善微信通知解雇你?刚好拿来作证据
借款不还?记得保存转账记录、催还款记录
传统的借款,大家大多使用纸质版的借条、收条,通过签字、“按手印”等方式来保证权益。这些也是打官司过程中常见的证据之一。如今,不论是银行卡转账还是微信、支付宝转账,一笔一笔记录得清清楚楚。
冯先生手头紧张,跟张先生借了3万元。2019年10月11日、12日,张先生分两笔,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冯先生转了共计3万元。
过了两个月,见冯先生没有及时还款,张先生请他补了一张借条,载明从张先生处借到现金转账人民币叁万元整,并约定日利率以及本息归还的时间。
到了约定时间,冯先生依然没有还钱,今年3月初,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除了借条,微信记录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包括转账记录以及催款对话记录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未偿还事实清楚,由《借条》及微信转账记录为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专家提醒:即将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原件是指什么?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取决于两个前提:
第一是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为微信并非实名制;
第二要保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也不会采纳。
一旦有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
第一明确对方身份;第二明确用途,备注要注明转账用途;第三保留记录。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明确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你学会了吗?
以后聊天记录别随便删哦!
很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