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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我讨厌你的幽默

广州青年 2021-02-23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有趣青年 Author 有趣青年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有趣青年(ID:v_danshen)




我们或多或少都遇到这样的时刻:有的人开了个玩笑,并觉得自己很幽默,而我们内心却尬到飞起。
 
这时就很想问他一句:你很了解我吗?知道我的脾气吗?知道你说的这些对我来说,一点都不好笑,甚至会引起我的不适吗?
 
也许说者没有恶意,但是他们不知道,听者可能会认真地听到心里去,一个“并不轻松”的玩笑,就能深刻而持久地影响着对方。
 
有的人喜欢开女生身材的玩笑,却不知道对方可能会愤怒和自卑;有的人喜欢颜色玩笑,却不知道对方内心已经很反感... ...
 
时不时的言语骚扰,各种形式的取笑冒犯……这种没有边界的“玩笑”,往往是最容易伤人而又被忽略的语言暴力之一。

人与人的边界感是双向的,有时更是法律的临界点。无论校园还是社会,在任何环境中,不伤害他人,都应是我们语言和交往的底线。
 
“玩笑”和“伤害”,只有一线之隔。




日常生活中的这些玩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时候,很多人可能忍一忍就过了。


而在信息时代,网络语言暴力时有发生。键盘侠们在网络上用言语中伤他人,使他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去年年底,有一则特别的消息登上了微博热搜,排名第二——“34位明星起诉网友侵害名誉权”。


也许你会有疑问,什么是名誉权?怎样会构成侵权呢?


即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一个格外醒目的“人”字——人格权首次独立成编,这被称为民法典编纂最大的创新和亮点之一。


第四编人格权中,就有提到名誉权相关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善气迎人,亲如兄弟
恶气迎人,害于戈兵
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层面
希望大家能
以礼待人,和谐相处~





编辑 | 艾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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