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孩子们,如何保护我们的身体?检察官来教你↘

广州青年
2024-09-01

近日

团市委和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合作的“小Law号”法治夏令营

为大家送上安全攻略

今日的话题是

“未成年人警惕性侵犯”


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较弱

很容易成为性侵害事件的对象

那么

家长要怎么做?

孩子们需要学会什么?

一起来看看吧



公共交通“防狼”攻略



天气炎热

不少人都换上裙子、短裤清爽出行

不过,公交、地铁上的

“大灰狼”们也蠢蠢欲动

向未成年人伸出“不法之手”


今天

我们通过小女孩莹莹的故事

给同学们讲讲

公共交通“防狼”攻略



以案普法
12岁的莹莹在搭乘地铁时,发现一名男子一直盯着自己看。地铁到站时,那名男子迅速地靠向莹莹,伸出手抓了莹莹的胸部,然后快速跑下车。莹莹感到又错愕又害怕,求助了站台工作人员并报警。民警通过查看监控,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

第二天,吴某某又在地铁上用同样的方法侵犯另一名少女,便衣民警将其当场抓获。经侦查发现,吴某某连续三天在地铁上用同样的方法,猥亵了包括莹莹在内的3名女学生。

最终,吴某某因犯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检察官提醒:
天气炎热,人们外出穿着较为轻薄,在乘坐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时,一定要小心“大灰狼”。一些公交地铁“咸猪手”会选择涉世未深、防范意识和能力相对不足的未成年人下手,同学们一定要提高警惕!


外出乘坐公共交通时

可以这样做来防范“大灰狼”!

👇




“防狼”攻略之预防篇





01做好防护

穿着短袖、短裙等外出时,可穿上打底衣裤,在弯腰、下蹲、坐下等变换姿势时,注意遮挡好自己的“小秘密”,不给“大灰狼”可趁之机。


02注意观察

乘坐公共交通时,注意观察周围,远离一些有异常行为举止的人。


03巧妙隔离

人多拥挤时,可以用背包或手肘放在胸前与周围乘客隔开,制造安全距离。



如果遭遇“大灰狼”

掌握以下三招制敌!

👇




“防狼”攻略之应对篇




万一遭遇“大灰狼”,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01大声呼救

在公共交通上遇到不法分子时可大声呼救,寻求周围乘客的帮助。


02保留证据

记下不法分子的体貌特征,事情发生的具体时间、车次、车厢等。


03及时报警

遭遇侵害,要及时寻求车站工作人员帮助,并拨打110报警。




警惕”熟人性侵“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据不完全统计,90%青春期女童首次被性侵犯都是熟人作案此外,青春期男童遭受性暴力最常见的施暴者也是朋友、同伴这些“熟人”。





我们该如何防范熟人性侵呢?




检察官对孩子说



1.大胆说“不”,勇敢拒绝。任何人不管以任何理由碰触我们的隐私部位或对我们实施同隐私部位有关的行为,只要我们感到不舒服、尴尬或者害怕,都应该大胆拒绝!


2.除非爸爸妈妈知情并允许,否则不要和某个“熟人”单独相处(陌生人更不行哦)。



3.尽量避免独自外出,若有人强行拉我们去人少的地方,及时呼喊求救,并寻找合适的机会跑到安全地带。



4.遇到伤害,并被威胁要保密,不管TA是谁,都别听,一定要勇敢的把这件事告诉自己信任的人,并保留好证据,及时报警。



检察官对家长说


作为家长,要履行好监护责任

1. 密切关注孩子的动向,避免未成年人单独外出;

2. 多关心孩子的身体和心理变化,及时发现征兆;

3. 提醒孩子对于网络或社交软件上结识的“朋友”保持警惕,切勿单独见面。


检察官提醒


1.亲吻、搂抱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视频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


2.明知对方系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论其是否同意,也不论其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其实施了猥亵、奸淫行为,都构成犯罪。


3.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依法构成犯罪。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儿童性教育应尽早进行
因为坏人并不会顾及孩子到底多大!儿童防性侵教育是每个父母应当尽早重视的要让孩子知道什么是不恰当的行为学会坚决地跟坏人说“不”!





编辑 | 青年君

来源丨广州青年(ID:gz_gqt)综合整理自广州检察、花都检察、番禺检察、越秀检察鸣谢 |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合作、投稿 | gzqntg@163.com转载请注明 | 广州青年



近期热文回顾


1、广州有“志愿护绿驿站”了!可免费借用露营设备↘

2、广州少年,斩获全国冠军!

3、95后城市“摆渡人”,守护你回家的路!


点亮,转发出去让更多人看到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广州青年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