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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不再是“免罪金牌”!

广州青年
2024-09-01

日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表示

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

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

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期

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

引发社会关切

刑事责任年龄

再次成为焦点话题


近日,河北邯郸13岁中学生遇害一案持续引发关注。图源:央广网





有刑法学专家建议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即“如果有证据证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出于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应推定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

如何不错过最佳矫治时机?


据了解,最高检正在推动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依法采取责令严加管教、训诫、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等分级分类的干预措施,今年拟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出台。


“降龄”背后“未成年”

不再是免责金牌


2024年3月1日

最高检举行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宫鸣介绍

近年来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态势




“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越来越小,犯罪低龄化趋势愈发凸显。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也在变大,手段残忍,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表示,如果因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的惩处对受害人而言是极其不公的,且根本无法达到安抚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作用,同时会使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从而失去法律的示警功能和威慑作用。


在2020年全国两会上,肖胜方提交建议: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作出修改,调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原来的十四周岁下调为十三周岁。


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和社会热点问题,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刑法修正案(十一)》调低了部分刑事犯罪的责任年龄,明确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核准追诉’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确立的一项制度。”肖胜方表示,附条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为处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危害案件提供了一种途径,回应了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所引发的社会关切。


如何从法律层面预防

规制未成年人严重犯罪?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彭新林表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立法,尤其是对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采取“一刀切”式的刚性标准,难以适应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有效治理的现实需要。


“针对惩治严重未成年人犯罪,可借鉴域外国家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法治经验。”



彭新林介绍,例如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对于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一般遵循“恶意补足年龄”的规则,“即如果有证据证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出于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应推定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罪错未成年人

分级干预机制拟今年出台


“青少年犯罪人数上升的原因之一是临界预防没有做好。”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省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郑子殷表示。


2021年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通过一般预防、临界预防和再犯预防对罪错未成年人、刑满释放未成年人进行犯罪预防。


临界预防是指对于未成年人出现的一些尚未构成犯罪的罪错行为进行干预和矫治,避免发展为犯罪。


目前,最高检正在推动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宫鸣表示,为有效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最高检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的意见》,根据未成年人行为的严重程度、心理偏常状况、日常表现情况等,依法采取责令严加管教、训诫、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等分级分类的干预措施,今年拟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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