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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自治区纪委通报四起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典型问题

2016-07-29 昆仑网



  日前,自治区纪委通报四起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典型问题,这四起典型问题是:


  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巴彦岱镇党委书记王永刚等人因下属人员违规公款旅游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5年12月,经王永刚同意,巴彦岱镇副镇长马建勋带领征迁办20名干部以休假名义前往北京等地旅游,相关费用从单位征迁工作补贴中支付。同月,经王永刚同意,该镇住三段村工作组副组长邢凯利带队,组织村干部、村民代表等18人前往北京等地旅游,相关费用原计划由三段村一家集体控股企业承担,事后该企业未予以报销,均由个人承担。2016年3月,马建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邢凯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王永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肖武等人因下属人员乱收费和收受加油卡等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4年8月至2015年底,木垒大浪沙交警中队部分执勤民警不按规定处罚违章车辆,擅自向违章车辆司机先后收取费用5.12万元;收受个别违章人员1.4万元加油卡,为其减轻处罚。2016年4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肖武(时任木垒交警大队大队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交警大队教导员薛东军、其间临时负责中队工作的董杰琨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大浪沙交警中队中队长李顺福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3.喀什地区莎车县孜热甫夏提乡党委委员、副乡长武宏德因对口联系村发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08年至2015年,孜热甫夏提乡栏杆村村委会以新建大棚和不愿参加义务劳动等理由,向村民收取费用,共计5.2万元,且未按规定纳入村集体财务,直接用于村集体日常开支。2015年12月,该村为修建道路,在未征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组织人员砍伐村民果园树木。2016年2月,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艾合买提·库尔班尼亚孜,会计吐尔孙·达吾提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武宏德作为负责联系该村的乡领导,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原党总支书记袁新华因单位发生套取资金、违反人事纪律等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2年至2014年,袁新华在任东泉治超站负责人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三塘湖交警中队中队长杜世英利用向东泉治超站上报值勤人员名单之机,套取东泉治超站补助款4.05万元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袁新华明知年会武为县水利局在职人员,仍雇用其为治超站驾驶员,给其发放工资、补助共计7.13万元。另外,袁新华还指使单位人员虚开加油票9.8万元用于治超站支出。2016年3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和违反财经纪律,袁新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通报指出,以上情况表明,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党的观念淡薄,顶风违纪时有发生,根本原因在于有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责任担当缺失,管党治党不严。对党忠诚最重要体现在担当上,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


  通报要求,全区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坚决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一要知责明责。按照自治区纪委八届六次全会工作部署,细化“两个责任”清单,建立公开承诺制度,严格执行下一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报告工作制度,党委(党组)书记向上一级纪委全会述职述责并接受纪委委员问询制度,自觉接受监督。二要履责尽责。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注重抓早抓小,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强化党的意识、党员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三要追责问责。没有问责,责任就落不下去。要坚持“一案双查”,严格责任追究,尤其对“三项治理”期间仍发生严重顶风违纪问题的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及其负责人,要坚决予以问责,点名道姓通报曝光,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切实传导压力,推动“两个责任”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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