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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律师:对检察院服务民营企业的做法表示感激

2016-05-13 鄂检在线

 

“作为代理人,我要代表老谭对您的宽容谅解表示感谢;另一方面,更要代表公司上下五十余名员工,对检察机关从大局出发,服务民营企业的做法表示感激。”5月10日,在咸丰县检察院召开的一场公开审查会的最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如是表示。
律师为何会有如此感叹?
2016年3月31日,由于与被害人谭某友存在债务纠纷,犯罪嫌疑人谭某纠集他人,强行将谭某友拖拽上车予以拘禁,并在车上对其实施了侮辱、殴打等行为。当晚,谭某友被公安机关成功解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4月28日,谭某被依法批准逮捕。
在收到犯罪嫌疑人谭某家属有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后,承办检察官在对案件情况进行走访调查中了解到,作为公司法人代表的谭某,名下企业拥有员工50余人,在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的同时,也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而自其被羁押后,企业由于失去了主心骨,连日来难以正常运转,日常经营陷入了困境。
“单纯地机械化司法固然能够简单结案,但却忽视了司法办案的社会效果,其后果不仅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也将对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 鉴于该案案件事实基本查清,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社会危险性不大,且当事人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为有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保护、服务、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咸丰县检察院决定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对犯罪嫌疑人谭某的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公开审查。
在5月10日召开的公开审查会上,双方当事人和部分受邀参加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工商联负责人一道,就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进行了审查。在听取了律师关于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及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事实、侦查过程和适用法律的简要介绍后,与会人员对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表示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检察机关依法做出的决定。
“变更强制措施并不等于不追究法律责任,希望辩护人在事后将相关意见传递给犯罪嫌疑人,让这次经历变成一堂最生动的法制课。”会上,大家还就如何提升民营企业家的守法经营、依法维权意识进行了讨论。


来源: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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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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