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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 服刑人员岂可担任公安协警?
2016年5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部检察官对宜城市境内的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进行了检察监督。经检查发现,板桥店镇司法所的社区矫正人员魏某在服刑期间,仍然在公安机关担任协警。
基本案情
经查,2013年12月13日魏某因聚众斗殴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2013年12月13日至2016年12月12日,由宜城市板桥店镇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在监管期间魏某没有向该镇的司法所办理请假手续,在接受监管和帮教期间,于2016年1月被襄阳市高新区巡防大队招聘为协警工作至今。
深入调查
经向高新区巡防大队负责招聘的人员及魏某本人走访调查,检察人员发现魏某确实是在这里工作。由于公安机关未在网上建立执行工作档案,魏某的犯罪记录未能公开;同时,襄阳市高新区巡防大队对招聘录用人员政审程序不够严格,致使魏某在服刑期间仍在公安协警岗位工作。
采取措施5月18日,针对宜城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脱管漏管、襄阳市高新区巡防大队对聘用人员招聘审批程序不严,造成被服刑人员在执法管理岗位工作,宜城市检察院向他们分别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
处理结果
近日,襄阳市高新区巡防大队对魏某予以辞退,宜城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已按要求完善魏某的请假手续,并对魏某进行严格的监管和帮教。
来源: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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