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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浠水:紧盯细节探真相,2年发现2件4人交通肇事顶包案

2016-07-02 王俊东 吴航帆 鄂检在线
2014年以来,浠水县检察院在办理众多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在审查起诉环节严格把关,依法成功查处了交通肇事顶包案件2件4人,让真正的肇事者无处可逃,同时也让收受好处帮人顶包的“替罪羊”认罪伏法。
案件回放

1陈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花费8万多元让朱某顶包案
2013年圣诞节(12月25日)晚上6时许,浠水县广电局员工陈某驾驶小汽车由浠水县汽车加气站内出口向县城方向行驶,右转弯后驶向201省道浠散路。在行驶过程中,与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对向驶来的程某发生碰撞,导致程某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陈某为了逃避责任,许诺以8万元的好处费让朱某帮其顶包投案自首,朱某答应收钱顶包。在交警处理事故时,朱某作虚假证明,并揽下了交通肇事的罪责,期间及事后收受肇事者陈某8万多元好处费。事后,经办案检察官多方调查取证,最终查出了顶包事实,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肇事者陈某5个月拘役,缓刑6个月,判处顶包者朱某4个月拘役。

2邓某无证驾驶致人死亡让张某顶包案
 2015年3月8日晚,犯罪嫌疑人邓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前提下驾驶他人的白色小轿车行驶到浠水县兰溪镇金沙滩村一组路段时,因为天黑视线不明、车速过快等原因,撞上了正在路边行走的吴某(外地人,46岁),导致吴某受伤经现场抢求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邓某迅速逃离现场。

  

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邓某找到车主张某,以所有赔偿费用由邓某全包,并承诺在事情处理完毕后给张某更换一台新车为条件,要求张某顶替自己投案自首。经邓某、张某以及双方家长的相互协商后,最终达成了如邓某所愿的一致意见。当晚11时许,张某在邓某等人的陪同下赶到浠水县兰溪镇派出所投案自首。张某投案后,由于邓某事先承诺的条件并未兑现,在看守所向办案检察官主动交代了替他人顶包投案的犯罪事实经过。7月6日,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邓某和涉嫌包庇罪的张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邓某4年1个月有期徒刑,判处张某7个月有期徒刑。


 具体做法 
针对交通肇事顶包案件犯罪过程较为隐蔽、法制观念淡薄且心存侥幸各有所图的肇事者和顶包者达成攻守同盟导致取证难度较大、案发后对被害人危害较大、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和司法办案程序、践踏社会公平正义等特点,该院对交通肇事顶包案件高度重视,要求办案检察官胸怀对被害人负责、对宪法法律忠诚、对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紧紧盯住每一个可能发生顶包的细节,仔细查找犯罪证据,锁定证据链,让真正的肇事者和顶包者难逃法网,还被害人和法治社会以公道正义。

紧盯细节,在审查案卷中发现蛛丝马迹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交通肇事案件,该院公诉科办案检察官本着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从涉嫌犯罪的证据、犯罪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着手,对移送的案卷逐页逐面地翻看,逐条逐项地审查。在认真研读案情、充分尊重案件事实的前提下,仔细搜索涉嫌犯罪的各种证据,确保证据链的完整、合法。一旦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顶包的端倪,办案检察官高度警惕,深挖细查,力求还原案件真相。   

在陈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让朱某顶包案中,办案检察官张安国在审查起诉中发现,肇事者陈某案发后赶往加气站为汽车加气,本可以直接驾车驶向加气站。而相反,他绕远路将顶包者朱某接上车后再到加气站加气,在这其中的间隔时间内,很可能存在二人密谋顶包的犯罪事实。发现这一疑点后,张安国根据平时办案经验,基本判断该案件是一起交通肇事顶包案件。随着办案的深入发展,确实如此。

  

在邓某无证驾驶致人死亡让张某顶包一案中,办案检察官金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众多疑点。首先,犯罪嫌疑人邓某无证驾驶致人死亡是在晚上八点,而张某帮其顶包自首则是在晚上十一点多,中间相隔3个多小时,在这段时间,二人在干什么,案卷上没有说明清楚;其次,肇事者邓某交代,在案发后一直到张某投案自首期间,邓某陪同张某回到自己家与张某父亲商量交通肇事情况,作为张某的好朋友,邓某应当与张某一起下车回家商量如何善后事宜,但是邓某一口咬定他一直坐在肇事车上并没有下车。这既不符合事实逻辑,也不符合常理。据此,承办检察官金晶判断,这很可能是继2014年之后的又一起交通肇事顶包案件。随着案件的不断的深入,证实了金晶的判断。张某因为赔偿问题与邓某发生严重分歧,使顶包事实浮出水面。
引导取证,在退回补充侦查中锁定犯罪证据办案检察官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端倪,从犯罪证据和事实等方面基本判定为交通肇事顶包案后,一方面,迅速与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沟通联系,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并说明其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隐藏顶包的事实,积极引导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案件,查明犯罪事实,再行移送。另一方面,为了进一步确认可能发生顶包事实,佐证其判断以及公安机关初次侦查和补充侦查后的结果,该院办案检察官通过走访当事人、外部调查、锁定证据等方式,进一步掌握案情事实,为执法办案提供证据支撑。办案检察官张安国审查起诉陈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让朱某顶包案中发现可能存在顶包事实后,相继到事发地点、加气站查看、电信公司、铁通公司等地,详细了解当事人犯案后绕路接任、电话联系顶包等的基本情况,实地掌握了可靠的证据资料,为检察机关后续办案提供依据。
加强讯问,在提审犯罪嫌疑人中佐证顶包事实经过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以及办案检察官的内审外调,基本查明了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及找人顶包的事实后,办案检察官按照例行提审程序,在提起诉讼之前进一步掌握犯罪事实和证据,确保提起公诉零差错、零失误,从而追究肇事者和顶包者的刑事责任。  在提审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十分注重讯问技巧和方式,利用肇事者麻痹大意、心存侥幸而顶包者既贪图小利又害怕事情败露受到处罚的心理,从刑事政策、法律规定、道德要求等多方面讲清楚其中的利害关系,对肇事者特别是顶包者因势利导,让他们明白自身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让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在提审张某顶包一案中,办案检察官金晶从党的政策、法律法规、现实处境及人生前途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让张某充分明白顶包的严重性和法律后果,最终,张某交代了其顶包的犯罪事实。
注重宣传,在法律知识普及中增强法制意识该院结合办案一方面主动加强同公安机关的联系,协助交警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开辟宣传栏展示交通肇事顶包案例及其产生的危害、加强道路安全综合整治等,加强对广大公民的法律知识普及和交通安全教育;另一方面,通过在审查批捕环节加强审查及提前预防、举办法制宣传讲座等方式,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从而降低交通肇事案件发案率,更重要的是让肇事者和顶包者从认罪伏法的过程中强化意识,悔过自新,让其他公民从中吸取教训,自觉规范自身行为,使交通肇事顶包案件趋向于零。

来源: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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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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