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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 湖北检察机关对一起强奸未成年少女案接力抗诉
2014年9月28日上午6时许,居住在应城市某砖瓦厂宿舍的被告人祁某某见邻居家年仅14岁的女孩张某某到其家中,遂对张某某进行奸淫。经司法鉴定,张某某精神发育中度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本案由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祁某某构成强奸罪提起公诉。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祁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一审判决后认为量刑不当,提出抗诉。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审查后认为,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这一群体往往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较弱,缺乏反抗能力。同时,被告人祁某某与被害人父母为同一工厂员工,两家相邻而居,被告人与被害人相互认识,熟悉被害人的情况,其对毫无性防卫能力的未成年人伸出罪恶的双手,对花季少女进行摧残,其行为不仅体现出其主观上极大的恶性,也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极大伤害,对被害人的精神也将造成难以愈合的创伤。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派员出庭支持抗诉。
本案二审开庭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孝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二审裁定对被告人祁某某强奸精神智力发育迟滞(中度)的未成年人、拒不认罪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未予以正确评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精神。对此类犯罪的从轻处罚,在当前对未成年性侵犯案件成高发态势的情况下,起到了不良的导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提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抗诉理由,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派员出席庭审,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作出改判。
来源: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
编辑 | 陈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