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全面推开,首席大检察官吹响检察集结号
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下一步该怎么推进?事关切身利益,全国检察干警都在时刻关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讲话。
▼▼▼
中央部署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全国有778个检察院开展了试点。上海、吉林、重庆等地检察机关在中央确定的改革框架内,结合地方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形成了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同时,随着试点不断深入,一些深层次问题和矛盾也逐渐显现,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到了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讲话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孟建柱同志重要讲话和这次会议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增强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知难而进、攻坚克难,坚定不移地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开展。
实行检察官员额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本次推进会对进一步完善员额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科学合理配置检察官员额
一是要在全省范围内合理配置检察官员额。省级检察院要根据各层级检察院的功能定位和不同地区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坚持向基层检察院倾斜,对全省的员额进行整体规划,使检察官员额在全省检察院之间合理配置。
二是要从检察机关不同业务特点出发,把“以案定额”和“以职能定额”结合起来。同时要注意平衡不同业务类别检察官之间的员额数量,保持工作量大体均衡。
(二)合理设置入额条件、标准和程序
一要把握好入额条件。对于已经具有检察官身份的,只要符合确定的报名条件,都应该允许和鼓励他们通过遴选成为员额内检察官。
二要完善遴选程序。关键是设置科学合理的考试考核办法。
三要重视遴选结果的公平公正。对入额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各地在符合中央精神的基础上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要保证结果的公平公正。
四要建立退出员额制度。结合完善检察官履职评价机制,对不能独立办案、办案数量质量达不到要求或又离开办案部门的,要退出员额。
(三)员额制改革须正确处理好三类人员问题
2015年12月,重庆首批161名员额内检察官宣誓就职。
一是正确处理好领导干部入额和办案问题。入额的领导干部自己首先要带头直接承办具体案件,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二是妥善解决具有检察官身份的未入额人员的有关问题。不仅要在职业保障和薪酬待遇方面落实好相关政策,而且要考虑如何根据未入额检察官的年龄层次、自身意愿、能力素质等实际情况,为他们确定不同发展方向和新的定位,充分发挥作用。对于符合入额条件,但由于员额限制没有入额的,可先转任辅助人员,待有条件时再逐步择优入额。
三是充分调动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改革过程中,要重视加强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建设。中央明确,司法行政人员工资收入在实际操作中按司法辅助人员的政策办理。
完善司法责任制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核心地位。各地检察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并细化《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把《意见》提出的改革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一)要全面正确理解司法责任制的内涵和要求
检察机关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要从检察权的属性和特点出发,通过界定不同种类业务各层级检察官的职责权限,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并建立相配套的司法责任体系。
(二)制定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
权力清单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础,其基本功能在于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的职责权限。
权力清单的制定——
♢既要分业务类别,又要分检察院层级,逐步稳妥进行;
♢既要遵循司法规律,又要符合检察职能特点;
♢既要考虑如何放权,又要考虑如何监督。
(三)组建好办案组织
在确定入额检察官基础上,配备好辅助人员,组建办案组织是改革的重要环节。
一是明确检察官助理职责及法律地位问题。
二是在配备辅助人员时,要结合不同类型检察业务的实际、案件复杂程度,以能保质保量完成办案任务、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宗旨,并符合诉讼法的要求。
三是为保障检察官能够有效调动检察官助理的积极性,检察官应当参与或负责对检察官助理的业绩考核。
(四)处理好依法授权和加强监督制约的关系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既要强调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做实检察官的权力,又要强调加强监督制约,保证检察官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
有的省权力清单对侦监、公诉类业务放权相对多些,对诉讼监督类业务部分放权,对职务犯罪侦查类限制授权。有的省开始时对检察官授权的幅度较小,随着条件不断成熟逐步扩大授权。这些做法符合实际,可以继续探索。
同时,放权以后还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不少地方有一些好的措施,比如完善检察业务管理、流程管理,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责任评鉴、检察官司法档案制度等,各地可相互学习借鉴。
(五)正确理解司法责任的认定
根据《意见》规定精神,对司法责任的认定,最重要的是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的原则。实践中即使发生了错案,只要检察人员没有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者没有重大过失的,不能追究司法责任。
四级检察院的定位和承担的任务不同,在内设机构设置上不能要求完全对应。根据中央政法委部署,最高检已制定了省以下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
(一)总体考虑
按照精简、务实、效能的要求,遵循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坚持扁平化管理与专业化建设相结合,整合内部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二)改革重点
内设机构改革的重点是基层检察院,省市检察院具备条件的也可以进行。
(三)改革思路
坚持机构设置重点向业务部门倾斜、人力资源重点向业务部门和办案一线配置。
科学设置办案组织、划分部门职责。要防止简单合并机构,影响检察职能整体发挥和检察管理改革的发展要求,影响检察业务专业化建设和不同职能之间的监督制约。
▼▼▼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检察君(ID:jiancharibao)已经帮您捞取了本次推进会部署的干货,希望大家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完成中央交给我们的改革任务。
更多司改、检察改革相关消息,请关注后续报道。有任何疑问、意见和建议,欢迎在页面右下方留言与检察君(ID:jiancharibao)互动。
检察日报全媒体中心出品
文字丨张伯晋
编辑丨史绍丹
联系邮箱 | jcrb201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