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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察秋毫!看检察官如何破解车架号之谜

2017-06-23 鄂检在线


破解车架号之谜

今天上午刚上班,宜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陈警官来到我的办公室,将补查的一份询问证人的笔录交给我。“还是你们检察官细心,能从这么长的车架号上发现错了一位数,我真得向你们多多学习才是。”陈警官说道。

本周一,也就是6月12日,我轮到了一件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盗窃案。案情比较简单。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波在2017年5月2日至5月12日期间,驾驶一辆面包车,先后在宜城市襄大商业广场“帮妮会所”旁、宜城市皇城“英皇网城”门口、宜城市“源计划网咖”门口,盗窃作案三起,盗窃摩托车三辆,经物价部门鉴定,三辆摩托车价值为5280元。

    我审核了全部案卷材料,并提审了刘波。经审查后发现,公安机关认定的三起盗窃中,有两起证据方面存在矛盾,无法认定。仅有盗窃“广雅”牌GY125T2T两轮鬼火式摩托车的证据齐全,能够认定刘波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应当批准逮捕。于是我开始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

该案的主要证据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被盗车主的报案材料及其提供的购车收据、物价鉴定、被盗摩托车的照片等。按照《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固定格式,我一项一项地将相关证据材料录入统一业务软件。

        

当我录入公安机关提供的被盗摩托车车架号照片信息时,被盗的“广雅”牌GY125T—2T两轮鬼火式摩托车车架号的数字引起我的注意。该车架号号码为:LN4TCAJG9G1T84320,失主系匡某某。而我在录入匡某某的报案材料时,他的陈述及提供的购车收据上均显示他被盗的摩托车的车架号为LN4TCAJG0G1T84320,与照片上显示的车架号的数字有一个是不同的,即匡某某提供的车架号中第九位数是“0”,而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上车架号中第九位数字是“9”。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是从犯罪嫌疑人刘波处获取的,并且得到了刘波的确认,应该是真实可信的。而匡某某提供的购车收据也应该是真实可信的。

根据现在的证据,可能得出两个不同的结论。一个是刘波盗窃的“广雅”牌GY125T—2T两轮鬼火式摩托车不是匡某某所有,失主另有其人。另一个就是匡某某的购车收据上的车架号在书写时产生了笔误。如果属于第一种情况,该案可能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批准逮捕。

我再次把卷宗材料认真看了一遍。从匡某某的报案材料上反映,他丢失摩托车的地点是宜城市襄大商业广场“源计划网咖”门口。这与刘波供供述的盗窃摩托车的时间、地点是一致的。会不会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有两辆型号一样的摩托车被盗?带着这个疑问,我通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让他们调取今年5月份的报案记录,看看除了匡某某之外,还有没有其他丢失“广雅”牌GY125T—2T两轮鬼火式摩托车的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回复,称没有其他人报案。

综合上述材料,我判断匡某某提供的车架号码上的数字可能是书写时的笔误。于是要求公安侦查人员找到匡某某购买摩托车的商家取证。公安机关很快将证据取到,证实了商家在填写收据时出现了笔误。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刘波被批准逮捕,我终于松了一口气。通过这个案件,我真正体会到了什么叫“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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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宜城市检察院官方微信

作者周宜

编辑 | 余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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