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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社矫管理不到位,两司法所长被约谈

2017-06-27 鄂检在线

近   日

(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现场)

巴东县检察院

检查组

对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查时发现,部分乡镇司法所存在:

社矫人员档案资料不全

“三集中”无故缺席

社矫人员不假外出

随意变更入矫地和时间

矫正人员思想汇报造假

解矫不按期解除

解矫签字代签等违规现象

针对上述现象,该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限期整改到位。

对于存在的问题

县司法局党组高度重视


约谈了所涉两个乡镇司法所长

要求限期整改,

该局纪检组将跟踪督办

整改不及时的乡镇将进行问责

下一步,该局将严格检查、督办《社区矫正管理九不准》和《社区矫正人员“三集中”管理办法》等制度落实情况。

那么,各位看官,您了解检察机关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吗?且随小编继续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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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 】

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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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监督内容:

1

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

监外执行罪犯是否发生脱管、漏管、虚管现象。

3

监外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纠正意见:

1

没有依法接收交付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的

2

违反法律规定批准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

3

没有依法监督管理而导致社区矫正人员脱管的

4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有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的

5

缓刑、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

6

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没有及时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

7

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没有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的

8

对社区矫正人员有殴打、体罚、虐待、侮辱人格、强迫其参加超时间或者超体力社区服务等侵犯其合法权利行为的

9

其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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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巴东县检察院官方微信

编辑 | 余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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