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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江北地区检察院首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2017-07-05 鄂检在线


  6月27日,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案件办理部主任检察官董祖浩主持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议,对审查起诉环节的一起职务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开展讨论。据悉,此次会议是江北院落实司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按照省院2017年6月14日印发的《湖北省检察机关规范和优化司法办案指挥、指令、审核、决定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程序召开的首次检察官联席会议。

  检察官联席会议是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深入推行司法体制改革,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根据“司改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升级要求,结合前期改革中各地的需求和意见,在《湖北省检察机关规范和优化司法办案指挥、指令、审核、决定的规定(试行)》中提出的,对检察官办案提供辅助性参考,会议意见对承办检察官不具有约束力,由其自主决定是否采纳讨论意见。


  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提请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讨论意见供检察官参考。检察长可以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业务部门负责人可以建议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6月26日,江北院案件办理部主任检察官董祖浩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分案,承办了一起审查起诉环节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通过审查认为变更强制措施可能影响案件证据的固定和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为准确作出决定,作为业务部门负责人,董祖浩向检察长建议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听取本院其他检察官的意见。检察长同意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案件开展讨论。


  检察官联席会议由业务部门负责人主持,在检察官数量较少的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议不限于本部门的检察官,还可以邀请其他部门检察官参加。

  检察官负有出席检察官联席会议并提供意见的义务,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可以列席检察官联席会议。

  江北院现有10名入额检察官,此次检察官联席会议由案件办理部主任检察官董祖浩主持,全院有6名入额检察官参加了会议。会上,董祖浩详细介绍了案件事实和审查处理意见,阐明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讨论事项,与会检察官逐一发言,针对案件的重点、难点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并发表了意见。


  对检察官有权决定的办案事项:

  对检察长有权决定的办案事项:

        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填写检察官联席会议意见以及业务部门负责人意见, 一并呈报检察长决定。

检察官联席会议意见不具有最终决定性。

检察官不对所发表的意见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官联席会议意见仅供办案检察官参考。

  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充分讨论,得出一致意见认为该案不宜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官联席会议记录》详细记录了联席会议过程及检察官发表意见的内容,并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案检察官董祖浩采纳了检察官联席会议的意见,并根据《湖北省基层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试行)作出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呈报检察长决定。

  检察长鲁常山对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江北院成功启动首个检察官联席会议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表示,检察官联席会议是切实落实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集体智慧,防止冤假错案,提高办案质量的有益实践,对检察官拓展办案思路、创新办案方法、提高办案能力,确保规范司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他强调


  要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充分运用好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为切实解决检察官处理案件中遇到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提供了良好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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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荆州市江北地区检察院官方微信

编辑 | 余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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