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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人民监督员深入到农村 开展生态环保法律监督

2017-07-13 鄂检在线


黄冈团风县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深入到农村开展生态环保法律监督


     近日,团风县检察院再次邀请人民监督员深入该县淋山河镇部分村组,参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活动,通过参观、走访、座谈、实地调研等方式,向乡镇村组干部和农民群众征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见和建议。


    在座谈会上,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韦达从加强组织领导、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深挖环境资源监管领域的职务犯罪、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开展教育预防等五个方面,向人民监督员和乡镇村组干部全面介绍了该院今年以来开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取得的初步成效。

副检察长韦达在座谈会上介绍县检察院生态环保专项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人民监督员和乡镇村组干部对县检察院高度关注农村生态环境问题表示欢迎和支持,他们从共同解决农村污染顽疾、共同发现农村环境隐患、共同谋划农村绿色发展三个方面谈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淋山河镇副镇长徐明向检察院介绍农村污染整治情况



共同解决农村污染顽疾。


在淋山河镇竹林湾村,村党支部书记许福先说:“农村污染顽疾主要来自白色污染,到处都是乱丢乱扔的废塑料。”副书记舒少兵说:“这些高分子化合物制成的包装袋、农用地膜、一次性餐具、塑料瓶等塑料制品,难于降解处理,给生态环境和农村景观造成污染。”财经委员舒乃琴和在现场的部分农民群众,都提到了这个问题,“要求检察机关对这方面的情况,要加大监督整治力度和宣传教育力度。”来自教育战线的人民监督员方玲说:“竹林湾村提出的白色污染问题的确不容忽视,还有农村养殖业对环境的影响也不小,检察机关在加大打击整治力度的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生态意识,养成环境保护习惯。”



淋山河镇官冲村到处一片青山绿水


共同发现农村环境隐患


在淋山河镇官冲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和人民监督员看到该村一片青山绿水,生态环境非常优美,甚是欣慰。淋山河镇副镇长徐明说:“农村生态环境要靠方方面面的保护和努力,县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深入农村调研生态环境问题,这种做法值得称赞。”他介绍,农村生态环境隐患,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滥砍盗伐林木、森林失火纵火等刑事犯罪行为,二是养殖业的发展缺乏环保措施,三是白色污染问题不能根治。”该镇纪委书记傅德忠说:“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检察机关全方位监督,一是严厉打击滥砍盗伐林木、森林失火纵火等刑事犯罪行为,特别是林木贩子,是滥砍盗伐林木、森林失火纵火的根源;二是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完善环境保护机制,例如塑料制品的销售、回收处置机制,招商引资的环评制度,养殖业的治污措施等等;三是加强农村生态环保的宣传、教育、预防工作,提高村民生态环保意识。”来自县政协的人民监督员高铁说:“县检察院在这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是加大了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依法维护生态环境意识;二是加强了生态环保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严厉打击环保项目中的职务犯罪行为;三是公开审理了破坏生态环保的违法案件,在全县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


凤凰村党支部书记詹才东介绍农业生态观光采摘园建设情况



共同谋划农村绿色发展


走进淋山河镇凤凰村,楼亭相间的文化画廊、清风飘香的荷塘、绿意盎然的葡萄园,无公害蔬菜基地,垂钓中心,一幅幅青山绿水鸟语花香的画面映入眼帘。村党支部书记詹才东高兴地说:“县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到农村调研生态环境问题,是对我们村生态园建设的有力支持。”该村今年采取村民入股的方式,注册500万元成立了一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目前已建成农业生态观光采摘园53O亩,其中:葡萄园200亩,桃园200亩,无公害蔬菜100亩,荷塘莲篷3O亩。很受群众拥护。来自团风镇独鼻咀村的人民监督员周方元对凤凰村的做法很感兴趣,他说:“团风县检察院开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在打击预防方面已经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下一步要加强宣传力度,凤凰村的经验值得宣传推广。”


人民监督员参观凤凰村生态公园




十堰丹江口市检察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举行审查逮捕公开听证会


7月11日上午,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公安办案人员、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一起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件是否批准逮捕举行了公开听证会。会议由该院副检察长谭大勇主持。

会议现场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赵军向与会人员介绍了交通肇事案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赔偿数额、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意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及检察机关对该案拟作不批准逮捕处理的情况,就上述问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副检察长谭大勇主持会议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阐述了对张某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犯罪嫌疑人家属提出了积极配合做好善后工作,保证尽快赔偿到位的意见;被害人家属提出了对犯罪嫌疑人谅解的意见;三名人民监督员在对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提问后提出了对案件的看法和建议,认为该案属于过失犯罪,并未造成社会危害,事故发生后双方家属已达成和解协议,张某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意对该案不批准逮捕处理,并提出对张某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教育的建议。

与会代表发言

本案承办检察官在听取各方意见后认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双方家属均请求不对犯罪嫌疑人张某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并达成书面和解协议,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张某系初犯,无前科,双方家属均有伤亡且有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最后决定以无逮捕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来源 | 湖北检察

编辑 | 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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