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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真!赌场杀人、斗殴案轻判,省检察院两次抗诉获改判

2017-08-04 周文涛 鄂检在线

日前,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两次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最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将被告人张某龙由有期徒刑十二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将被告人张某军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据了解,2012年6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龙要求到被告人张某军在江汉油田五七农场搭建的赌场内经营赌博活动,被张某军拒绝,双方在电话内发生争执。张某龙遂指使被告人肖某某购买钢管,并邀约董某某等十余人携带枪、刀和钢管等,于当日18时许,驾车冲到张某军开设的赌场内。张某军即喊“龙娃子”来了,一绰号为“点哥”的男子遂从赌场内拿出装着刀的编织袋,将刀分给在赌场内帮忙的数人。张某龙下车后,持枪和刀朝张某军等人走去;张某军见状,纠集多人持械对峙,随即也持枪对准张某龙。随后,张某龙举枪朝张某军先开了一枪,但子弹未击中张某军而是击中站在张某军身后的李某某的头部,李当场倒地,张某军等人见状逃跑,张某龙等人追上去用刀、钢管砍打李某某后,驾车逃离现场。李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被他人用枪弹击中头部致脑颅严重损伤死亡(殁年22岁)。

2012年6月3日,被告人张某龙、张某军分别到潜江市公安局、江汉油田公安局五七派出所投案。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肖某某到潜江市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军的亲属和张某龙的亲属分别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20000元、40000元。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龙、张某军、肖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亲属400000元(其中张某龙赔偿280000元,张某军赔偿100000元,肖某某赔偿2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张某龙、张某军、肖某某予以谅解。

2013年6月19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以被告人张某龙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某军、肖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10月24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龙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件判决生效后,被害人亲属不服,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申请抗诉。

2014年8月6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作出了不予立案复查的决定。

被害人亲属仍然不服,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申请抗诉。

省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龙、张某军虽然有自首情节,也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但就其犯罪的行为和情节来看,两被告人是为谋取赌场非法利益而引发聚众持枪械斗殴,并直接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该犯罪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感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犯罪情节相当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原审判决对直接导致被害人李某某死亡的张某龙仅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对另一名对聚众斗殴起重要组织作用的张某军宣告缓刑,该量刑明显与其所应承担的罪责不相适应,属量刑畸轻。

据此,省检察院遂于2015年1月向湖北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将案件发回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省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定未充分考虑本案中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所作出的维持原判的裁定确有错误。据此,省检察院于2015年8月再次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终促使案件得到改判。




作者 | 周文涛

编辑 | 陈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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