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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8(1600)新型“伪基站”自动销毁诈骗短信数据,是否构罪?

2017-08-08 鄂检在线

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信息的嫌疑人被现场抓获,然而设备关机后数据自动清空且无法还原,证据没了能否定罪?日前,武汉警方在侦办“伪基站”案件时遭遇自动销毁数据的新型设备,武汉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据最新司法解释将嫌疑人王某批准逮捕。

“工行信用卡提额中心提醒您,根据您近期的用卡情况,您可以申请提升固定额度5万元,详情请电027-87633463(工商银行)。”2017年6月12日15时,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服装批发城附近,正在小轿车内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上述诈骗信息的王某被民警抓了现行,用于作案的伪基站设备和三部手机被当场查扣。


王某交代,他经秦某介绍并受“老板”的指使,于6月9日驾车从河南省长葛市来到湖北省武汉市,并用秦某提供的“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每天报酬1000元。6月10日至11日两天时间,他已获取了2000元报酬。


技术人员现场提取王某使用的伪基站中的数据时,赫然发现,只能提取到最近一次开机后的数据,此前的历史数据已全部清空。经鉴定,这套设备属于第三代“伪基站”产品,一旦关机数据便自动清空且无法还原。

“以往此类犯罪通常是以犯罪嫌疑人发送短信条数、造成公共秩序混乱严重程度等定罪量刑,但这显然不适用这起案件,因为可作证据使用的数据绝大部分都销毁了。不过,好在我们有了新的法律依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2017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项规定,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等违法犯罪信息,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也构成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且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们认为,王某使用具备自动删除功能的设备作案,也属于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行为,因此构罪。虽然其犯罪行为发生在新的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前,但属于司法解释实施后正在处理的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认定。”办案检察官进一步解释。

  

2017年7月20日,武汉市检察院依据新的司法解释,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对王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作者 | 周晶晶  王 芳

编辑 | 余 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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