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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谈恋爱就被盗?你可能交了个假男朋友

2017-08-15 鄂检在线

法律小贴士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男子以谈恋爱为由,借机盗窃女友财物。近日,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盗窃案提起公诉。

2017年1月29日,辖区公安局接到报警,被害人小王(化名)称家中被盗。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事发小区。经查,小王家中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民警很快就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化名)。经辨认,张某正是小王刚刚结交的男朋友。很快,公安部门便将张某抓获归案。

经审讯,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供认,在与小王谈恋爱的过程中,他利用住在小王家中的便利,将苹果电脑盗出后藏匿在别处,后将电脑取走典当。据查,张某具有累犯情节。2014年,张某在与被害人李某(化名)谈恋爱期间,趁李某不备,盗走银行卡,取走一万元现金,构成盗窃罪。

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同时具有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是累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交友需谨慎,同时注意保管好家中财物,谨防盗窃。


来源 | 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官方微信

编辑 | 刘怡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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