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破”湿地“迷魂阵”,让鱼儿重回湖泊
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湿地素有"淡水之源""地球之肾"之称,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屏障。洪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长江与汉水支流东荆河之间的河间洼地,主要保护对象是淡水湖泊湿地生态系统及珍稀水禽。洪湖市检察院于6月2日在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设立派驻检察室,将法律监督职能延伸到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线。
(图片来源网络)
2017年4月至5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茶坛岛东南方向三百米处(禁渔区)实施非法捕捞,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变卖获利一万二千元。
大摆“迷魂阵”
犯罪嫌疑人李某指使犯罪嫌疑人盛某使用禁用的工具“迷魂阵”(2部,每部规格为长460米,16口豪),在明知自己经营的水域已拆围,经营权已不属自己的情况下,实施非法捕捞。“‘迷魂阵’它网眼小,什么鱼都可以抓,大的小的‘通吃’,而且这个鱼只要进去了就出不来,我们也叫它‘没有回头路’。”李某供述犯罪事实时说道。
引导侦查
该案发生后,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第一时间向洪湖市检察院通报了案情,洪湖市检察院立即派员赶往案发现场引导侦查,于6月20日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犯罪嫌疑人盛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在逃犯罪嫌疑人李某作出逮捕决定,同时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相关证据,积极抓捕李某,确保批捕案件质量。
投案自首
洪湖市检察院承办案件检察官积极与李某家人进行沟通联系,开展法制思想教育,劝导李某投案自首。经过不懈努力,近日,犯罪嫌疑人李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些渔具一般设置在岸边、滩涂地上,不仅是水生物,水面上的漂浮物也会被拦下,从而阻碍了水流的畅通,也会影响航道的通行。”据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人介绍。
洪湖市检察院将继续加强与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洪湖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协作,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打击破坏洪湖湿地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为绿色洪湖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毒鱼、炸鱼、电鱼和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
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毒鱼、炸鱼、电鱼和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或使用禁用渔具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 | 洪湖市检察院官方微信
编辑 | 余 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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