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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12(1637)省检察院抗诉成功 一审被告改判死缓限制减刑

2017-09-12 赵慧 鄂检在线

聚焦

8月28日,省高法就被告人肖某某故意杀人案作出终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在原审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基础上,限制减刑。至此,一起潜逃10年的命案犯罪人受到法律追究,正义得以伸张。

案情回顾

2003年8月10日,袁某某以其妻与肖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持刀将肖某某砍成轻伤,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2月,袁某某刑满释放后,肖某某多次找其索要医疗费,袁某某即外出务工逃避债务,肖某某遂扬言要报复。同年11月26日,肖某某到袁某某家中,找其女袁某讨要袁某某的联系方式,袁某拒绝后往屋外跑并喊叫。肖某某想到袁某某将其打伤并拒不赔偿,决定杀死袁某,遂用手掐住袁某脖颈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肖某某将袁某抛尸于邻居村民于某某家的猪圈粪池内,潜逃外地,并隐姓埋名生活。2015年6月9日,肖某某在务工的湖南省岳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抗诉

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被告人肖某某翻供,声称自己没有杀人,其有罪供述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得,自己是被冤枉的,企图逃避法律追究。恩施州法院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人肖某某提出上诉,并拒不赔偿被害人家属任何经济损失。恩施州院提出抗诉,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肖某某出于报复目的,将袁某某之女袁某杀死,并在作案后潜逃外地,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肖某某到案后公安机关即对其进行讯问,并有同步录音录像,肖某某在接受讯问时表情自然,其口供客观真实,侦查机关讯问过程规范,没有违法取证行为;肖某某翻供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认罪悔罪。遂决定支持恩施州院抗诉,并出庭发表检察意见。

改判

最终,省高法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将该案予以改判。

解读

根据现行法律,省检察院抗诉成功对被告人肖某某意味着他在监狱至少要服满20年的徒刑,是我国“少杀、慎杀”死刑政策的重要体现,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作者 | 赵慧

编辑 | 刘怡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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