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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着你!

2017-11-22 毛婵婵 鄂检在线

11月14日,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对黄忠胜、黄勇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擅自毁林采石,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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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黄忠胜、黄勇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犯罪案件中发现,黄忠胜和黄勇分别于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和2010年1月至2017年3月,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地审批手续、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聘请工人用挖掘机械设备在长轩岭街狮子山村郑黄湾开挖林地,用于挖取片石,致使林地中林木、土壤遭受严重破坏。经鉴定,黄忠胜毁坏市级生态公益林面积为24.28亩,林地植被恢复费为971220元;黄勇毁坏市级生态公益林面积为11.5亩,林地植被恢复费为460020元。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黄忠胜、黄勇的行为致使市级生态公益林受到严重破坏,损害了公益林所承载的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为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就该案向黄陂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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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毛婵婵

编辑 | 刘怡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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