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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罚款、禁止入业、媒体公开道歉 ——湖北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2017-12-19 陈小玲 袁利超 鄂检在线

▲当庭宣判


12月8日,一记清脆的法槌声敲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等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由利川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赵某、黄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吴某、赵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均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190元;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牛肉销售价款的十倍赔偿金48900元,并在利川市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

▲庭审现场


▲公诉人


该案由利川市人民法院院长周继荣担任审判长,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本强出庭支持公诉。据悉,这是《民事诉讼法》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后,湖北省首例基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5月5日,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发现驴友在某社交网站上发布一段村民挖掘被埋死牛的视频,立即联合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展开调查。调查发现,3月25日,被告人吴某、赵某将利川市元堡乡朝阳村村民刘某于3月24日深埋的一头死因不明的成年母牛偷偷从土里挖出进行分割,然后将该牛肉销售给在某乡镇集市专门从事牛肉销售的被告人黄某,黄某已将该批牛肉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4月6日,吴某、赵某将吴某家当日深埋的一头死因不明的成年母牛挖出,销售给黄某,黄某已将该批牛肉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


该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赵某、黄某等人生产、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死因不明的牛肉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由利川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为了办好该案,该院检察官会同利川市公安局办案人员专程到办过类似案件的四川省苍县人民检察院取经,学习交流在线索发现、证据收集固定使用、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经验。6月22日,该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利川市公安局办理,同步监督利川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案件移送起诉后,该院审查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8月1日,该院决定对三名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8月8日,该院在《检察日报》发布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截止目前,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对被告人吴某等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为了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该院会同利川市人民法院组成考察组,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考察学习他们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提请公益诉讼方式、庭审程序等方面的经验。11月17日,该院将被告人吴某等三人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据悉,该院自2015年7月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行政公益诉讼7件。其中,利川市五洲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典型案例编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实践与探索》,利川市林业局不依法履职案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生态领域十大典型案例。该院还将公益诉讼案例拍成专题片《守护公益》,每天在恩施电视台黄金频道播出,为保护利川的绿水青山、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来源 | 利川市检察院官方微信

作者 | 陈小玲 袁利超

编辑 | 余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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