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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岂可一罚了之——民事公益诉讼助力“长江大保护”

2017-12-20 鄂检在线

12月12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对陈俊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环境一案,向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陈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根据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生态修复建议,在电捕水域投放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成鱼、幼鱼,修复渔业水生生态环境。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能中发现,2017年5月19日3时许,陈俊将事先准备的带有铁丝电线圈的竹竿接通发电机后,驾船拖着竹竿从荆州长江大桥南岸桥墩水域处下水,沿长江下游方向至埠河水厂水域进行电击捕鱼,于5月19日4时45分上岸后被沙市区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发现并当场抓获,现场被搜缴电捕鱼铁质渔船一艘、电捕鱼工具一套,查获电击捕获渔获物22.05千克。


陈俊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对陈俊使用电力捕鱼,造成渔业生态损失及修复方式进行评估,该研究所作出的评估报告认为,陈俊在禁渔期使用电力捕鱼,造成成鱼潜在总损失量大约为88.2千克,导致幼鱼损失量约为3.184万尾,导致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损失量难以估算。因此生态修复建议在电捕水域放流成鱼88.2千克(其中鲤鱼35.28千克、鲫鱼35.28千克、鳜鱼17.64千克)、幼鱼3.184万尾(其中鲢鱼0.9万尾、鳙鱼0.8万尾、草鱼0.5万尾、青鱼0.5万尾、鲤鱼0.2万尾、鲫鱼0.25万尾、鳜鱼0.034万尾)。


2017年9月6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上发布公告,目前仍无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陈俊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至今未采取任何修复措施,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长江生态环境,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案向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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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刘怡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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