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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大学生从“天之骄子”走上了“罪犯”的不归路

2017-12-27 鄂检在线

近日,经大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宋某等4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相应刑罚。令人唏嘘的是,4名被告人均是大学生,毕业后误入传销组织,最终成为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从“天之骄子”走上了“罪犯”的不归路。

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宋某、孙某、冉某、廖某等人在大悟县城区租赁房屋作为传销活动场所,通过微信、QQ以介绍朋友、找工作和旅游为借口,诱骗他人来到大悟。与受害人接洽后,宋某等人立即采取扣押其身份证、控制钱财和手机、跟踪监督、言语恐吓、辱骂等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随后轮番“上课”给受害人“洗脑”,要求受害人交纳2800元入会费,申购虚拟产品,并拉“人头”发展下线。自2016年7月以来,该传销组织形成“业务员”、“业务代表”、“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经理”五个不同层级的传销网络关系,诱骗四川、广西、甘肃、重庆、广东、辽宁、江苏等地60余名受害人参加传销组织,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被告人宋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对该组织的分配制度和日常活动及运行起指挥、协调作用,被告人孙某、冉某、廖某等人负责各个传销活动场所的日常管理事务并收取“新人”入会费。案发后,被告人宋某在公安机关退赃105030元。


该案并非靠实体产品或服务获利,而是通过上线发展下线,下线再发展下线“拉人头”赚人头费方式获得非法利益,大部分成员都是大专以上学历的年轻人,经过家人、朋友等介绍加入,自己再把亲友骗过来,以旅游、找工作留宿过夜方式,没收手机,将人控制在窝点,进行洗脑式培新,继续发展下线。

案件承办人认为,被告人宋某、孙某、冉某、廖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终,综合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大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孙某、冉某、廖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

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抱有“一夜致富”“快速致富”的侥幸心理,谨防上当受骗。作为大学生,更要加强辨别能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真正的做到学有所长,学有所用。




来源 | 大悟县检察院官方微信

编辑 | 余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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