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盲点”为“抗点”,小案件做出监督大文章
近日,孝感市人民检察院首次对刑事上诉案件提请抗诉并成功改判。
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被告人廖某某、胡某某在孝感市付冲社区一出租屋内,设置具有退币、退分及现金兑换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邀约他人进行赌博并向参赌人员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孝南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朱某某以构成自首为由提出上诉,同时提交了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证明材料。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自首,以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由于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中新证据必须开庭质证,出庭检察员发现了被告人朱某某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的异常情况,显然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
二审判决后,孝感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以认定自首错误为由提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某在容留他人吸毒罪中构成自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最终该案得以改判,撤销了自首,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处处长徐国华认为:
这起抗诉案件虽小,刑期也增加了七个月,但该案对规范孝感地区司法实践中对自首的认定标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是孝感地区首例对刑事上诉案件提请抗诉并成功改判的案件。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刑事上诉案件普遍存在法律监督的盲点和空白,致使上诉案件的审判活动常常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监督效力无法有效发挥。我省检察机关不以案小而不为,变“盲点”为“抗点”,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对强化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 | 何静
编辑 | 张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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