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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车门”盗窃只为瘾,江陵一男子再落法网

2018-04-15 鄂检在线

  男子黄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满释放竟再次盗窃。2017年5月至11月间,黄某就作案7次,盗取手机、香烟、现金等财物共计7000余元。近日,江陵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黄某以涉嫌盗窃罪审查起诉,将再次面临牢狱之灾。

  黄某本身有正当职业,收入也不错,生活基本无忧,但是业余生活显得有些单调无聊,后来他鬼使神差般地开始一辆接一辆拉停在路边的小汽车,如车门未锁,就将车上放的手机、烟、现金等财务偷走。这一开始他就停不下来了,即使曾经被判刑入狱也没能让他收手,2017年短短半年时间他就盗窃7次。今年2月被民警抓获后,通过搜查他住所,发现盗窃的大部分物品都整齐放在其房间,并未销赃使用。

  案件承办检察官讯问他的作案动机时,他说自己其实也知道偷东西不好,但是只要一闲下来就想出去逛逛,寻找作案机会。于是,在一种无以名状的心瘾支配下,他经常偷窃,陷入盗窃、处罚再盗窃再处罚的怪圈。

  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目前,检察机关已将该案审查起诉,等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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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陵县检察院官方微信

编辑: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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