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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心竹 2018-05-27

近年来,当阳市发生了多起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一些企业或个人利用人们迫切需要投资的心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诱使广大群众进行投资,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威胁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以合法成立的公司为依托。该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了合法的公司,有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有固定的办公地点、齐备的办公机构和办公人员。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项目投资、理财咨询等金融服务。

2.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该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成立的公司虽然是合法的,但是都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融资行政许可,不具备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资格。在正常情况下,普通群众不愿将钱存入这类公司。所以,为拉动更多的人前来存款,犯罪嫌疑人都会许诺支付远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的高额回报,诱使社会公众将钱存入公司。

3.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为了吸收更多的资金,获取更多利润,犯罪嫌疑人一般都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如发放宣传单、组织促销活动、电子显示屏广告、手机短信、人员之间相互介绍等方式宣传公司的高息政策,鼓动社会公众将钱存入公司。

4.受害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面向的是社会不特定的人群,受害人往往几十人、数百人,涉案资金动辄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当阳市检察院几年来办理的几起案件受害人数均在50人以上,多起案件涉案资金1000万以上。

5.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此类案件被害人因为有共同的利益诉求,极易产生群体效应。案发后为了收回投资款,动辄组织几十人、甚至几百人到当地党委、政府或司法机关缠访、闹访,严重干扰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支付10%-20%的高息、红利或定期分配实物等为诱饵,使社会公众参与到集资活动中。在犯罪开始初期,犯罪嫌疑人按允诺的条件,以高于银行利息的回报让集资参与人获得暂时的实惠,进而利用获利集资人作“活广告”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以达到“钱生钱、利滚利”的目的。但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犯罪嫌疑人支付给广大集资者的所谓高额回报,往往都是集资者自己和后续集资者集资的钱,而非嫌疑人的获利返还。


当前国家对此类犯罪的虽然加大了打击力度,但仍然不断有群众上当受骗,就是因为此类犯罪具有很强诱惑性、和欺骗性。


此类案件也给与我们警示:

一是对高额利息不动心。凡是遇到诸如此类“天上掉馅饼”的事情,一定得小心谨慎,更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就眼红,抵挡不住诱惑,盲目跟风。

二是对老板“实力”不崇拜。有些犯罪嫌疑人花费巨额资金做广告、买头衔、搞宣传,用光鲜的企业形象掩盖投资骗局。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仔细甄别,不要被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

三是对熟人热心不轻信。此类犯罪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不便推辞,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危害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推销,一定要提高警惕。

四是对大众行为不盲从。在此类案件中,有个别地方90%的家庭参与了其中。不少人参与投资的原因就是看到其他人参与短期获得了利润,于是纷纷加入,甚至借钱参与,忽视了长期投资的风险,也没有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往往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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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当阳市检察院官方微信

作者丨付心竹

编辑 | 刘怡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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