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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检察机关全面试行捕诉合一办案机制

郑军 鄂检在线 2018-11-05

宜昌市检察机关全面试行

 捕诉合一办案机制 


6月11日,宜昌市院党组研究通过了《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试行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的工作意见》,在全市检察机关全面试行捕诉合一办案机制,改变以往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刑事检察职能分割为不同的办案单元,分别由不同职能部门或者不同检察官行使的办案机制,将审查逮捕、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刑事检察职能整合,对于检察环节的同一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同一内设职能部门同一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全面全程负责批准逮捕之后至一审判决之前检察环节的各项办案工作。

根据该《工作意见》,实行捕诉合一办案机制后,该市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的办理工作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刑事案件实行专业化办理  

根据各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检察官组成、刑事案件受案量及案件类型等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实行分类办理。如批捕类刑事案件与非批捕类刑事案件分开,确定不同的办案部门或者检察官办理;某类罪名的案件相对集中的地方,可依据罪名进行分类,实行专业化方式办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和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原则上在继续执行现行办案机制基础上,结合不同地区未检案件的办理情况,探索实行将检察环节的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类案件集中由未检部门或者未检检察官办理;对于其他特殊类型案件如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探索实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由专门检察官办理。原由承办审查逮捕职责的检察职能部门或检察官办理的非司法办案类监督工作,各基层院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到其他职能部门或者由负责综合检察职责的检察官办理。

  强化了检察机关

在刑事审前程序中的职能作用  

要求各基层院充分发挥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的工作优势,不断探索加强检察机关对批捕案件后续证据收集的同步引导、侦查活动的适时监督、人权保障的及时纠偏。按照“参与不干预、参谋不代替、指导不指挥”的原则,对案件涉嫌的罪名、证据的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及侦查取证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侦查的及时性和全面性、取证合法性、羁押必要性、强制性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不力和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排除非法证据,补强证据体系,提高侦查效率,确保侦查活动依法及时进行。

  探索实行审查逮捕中

审查与决定相分离的工作办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的规定,要求实行捕诉合一办案机制时,将逮捕的决定权确定由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授权的副检察长、专职检委会委员行使,实行审查与决定相分离的工作办法。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授权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可通过书面审批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当面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采取当面听取意见方式进行的,除了应当当面听取承办检察官的意见外,还可当面听取侦查人员、辩护律师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当面听取意见后,应当当场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加强了对公安机关

刑事拘留和已批准逮捕案件的监督

要求各基层院充分发挥侦查监督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中的重要作用,注重加强对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剥夺人身自由案件的侦查监督,把监督重点集中到证据收集、人权保障、程序运行上来。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非法证据排除、讯问合法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措施对侦查人员取证不及时、不全面、不规范以及侦查活动中违法取证、非法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等行为进行监督,促进侦查活动合法有效开展。对于其他没有采取限制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一般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独立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环节通过事后审查的方式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针对侦查活动比较集中的问题开展类案监督、专项监督。

  加强了上下级检察院、同级检察院之间

办理刑事案件的配合与协作  

要求各基层院进一步理顺上下级、同级检察院的受案关系,协商公安机关严格执行办理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制度,原则上案件在哪里侦办就在哪里起诉。对于部分需要移送其他同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负责审查逮捕工作的检察官要协助开展案件的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对需要移送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下级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时及时报告,上级检察院职能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对案件办理的指导,同时探索实行下级检察院承办审查逮捕工作的检察官作为上级检察院检察官助手参与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的制度。

同时,为适应实行捕诉合一办案机制后办案工作的需要,该《工作意见》提出:要转变长期以来检察官培训工作部门化、碎片化、分散化的做法,加强全能型检察业务培训,熟练掌握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民事行政检察办案业务和专业技能;注重加强对现场勘查、尸体检验、证据收集、审讯调查等侦查业务的培训,熟悉、掌握基本侦查规律和证据收集规律,全面提升检察官专业素质,真正把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职能作用落到实处,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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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宜昌市检察院官方微信

作者丨郑军

编辑 | 刘怡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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