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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合一”怎么看?来听听办案人员的切身感受

谭宇 鄂检在线 2018-11-05

最近,各地检察机关纷纷探索内设机构整合、捕诉合一等改革。所谓“捕诉合一”,通俗理解就是谁批捕谁起诉。“捕诉合一”机制引起了各界的热议,今天,笔者带着这些大家最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


9年前,猇亭区人民检察院开始试点小院内设机构整合改革,将原有的公诉科、侦监科中的批捕职能等整合到批捕公诉部。2016年以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又将侦查活动监督职能整合到批捕公诉部,更名为刑事检察部。基于小院工作实际,该院在全市最早试点“捕诉合一”,经过“实战”,效果如何?来听办案人员的切身感受。

  捕诉尺度严把控  

2017年底,猇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王某故意杀人(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未遂案时,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坚决排除案外因素干扰,考虑到被害人系犯罪嫌疑人之子,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将其子带回老家由孩子的姑姑亲自照顾等因素,该院对嫌疑人作出了不批捕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这是该院在审查逮捕阶段根据院小的实际情况,在“捕诉合一”中严格把握宽与严、质与量的关系的真实案例。一方面,强化公安机关社会危险性证明责任,严格审查社会危险性条件,避免构罪即捕和以捕代侦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防止逮捕标准过高导致应捕未捕情况发生。


同时,在试点工作中,该院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对发现可能存在的侦查活动违法线索,该院及时启动法律监督调查机制,切实发挥审查批捕起诉在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作用。

  办案质效双提升  

该院副检察长余进给出一组数据:仅2014年至2017年,该院采取“捕诉合一”方式所办理的51件案件平均办案周期为39.8天,非“捕诉合一”方式办案的平均周期为50.9天。


余进说,再以办理的故意伤害案为例,采取“捕诉合一”办案方式,平均办案周期为27天,短于非“捕诉合一”方式办案周期的57天,可以看出,“捕诉合一”办案周期明显短于非“捕诉合一”办案方式的周期。


所谓“捕诉合一”,即打破原来侦查监督案件和公诉案件分开办理格局,严格遵循“谁批捕、谁起诉”原则。“捕诉合一”后,办案人上头“没人把关了”怎么办?“那就只能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了!”


余进说,采取“捕诉合一”办案方式后,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这样主动、及时引导侦查取证,能够促使侦查机关在侦查初期就将欠缺的证据补充完整,为审查起诉阶段正确处理案件奠定坚实基础,从而减少或避免捕后作不诉、无罪判决和撤案处理等情形的发生。


余进认为,不仅如此,“捕诉合一”办案方式还密切了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引导侦查人员取证,对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意见,既提高了侦查阶段的办案效率,又从源头上保证了案件质量。

  人权保障更有力  

该院入额检察官张卉云认为,任何改革,不仅要看其是否有利于司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效率,而且要看其是否有利于当事人辩护、保障人权,而“捕诉合一”有利于律师辩护,更好地保障人权。


张卉云说,实行“捕诉合一”,批捕、起诉仍然是分开的两个诉讼环节,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仍可以进行两次辩护,压缩其辩护空间的担忧是多虑了,也不会导致辩护流于形式的问题。


相反,批捕、起诉由一个检察官负责,就不会再出现案件诉讼阶段改变后律师找不到案件承办人的情况了,这种承办人员和承办意见的一致性,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律师进行辩护。


曾有人提出,如果将批捕和起诉两项职能合并,起诉的控诉思维和治罪倾向会消解批捕环节的司法中立性,逮捕的羁押率会升高,不利于人权保障。


经过实战检验,该院大多数办案人员认为这种担忧也是多虑了。


猇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莉认为,“捕诉合一”办案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整合部门人员和资源,更有效地发挥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实现全方位、全流程、立体动态式的监督,尤其是在我市小型基层检察院居多的情况下,能够在有效化解办案力量有限这一难题的同时大幅提升办案效率。当然,改革就是探索、试错、完善的过程,在提高效率的同时,还要注重人权的保障和程序的正义,要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更加细化检察官权力清单,优化检察权内部运行机制。


改革的道路永无止境,相关探索一直未曾停歇。面对目前已经取得的改革成绩,猇检人认为:“前面要走的路还很长。”




来源 | 宜昌市猇亭区检察院官方微信

作者 | 谭宇

编辑 | 余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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