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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丨镇政府未依法履职造成污染 行政公益诉讼获当庭宣判

刘莉萍 李凯 鄂检在线 2018-11-06

7月12日上午9时,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诉广水市长岭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在广水市人民法院开庭。


经过两个小时的公开审理,法庭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系随州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8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广水市长岭镇政府在建设、使用长岭镇垃圾填埋场时,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查明:2009年12月,广水市长岭镇政府征用长岭镇永阳居委会的13.27亩林地建设长岭镇垃圾填埋场,未办理用地审批、环境评价等法定手续,未建设垃圾填埋场环保配套工程,将镇区及镇辖区内农村垃圾集中运至该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


2017年9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对该垃圾填埋场进行现场勘查发现,长岭镇政府在垃圾填埋过程中,仅对倾倒的生活垃圾作简单覆盖,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因垃圾自燃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垃圾堆放产生的渗滤液对周边空气、土壤、地表水均造成严重污染。




垃圾填埋场全貌

垃圾填埋场内部自燃

排放出有害气体


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向长岭镇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长岭镇政府依法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完善垃圾填埋场污染防治设施,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停止向该垃圾填埋场倾倒垃圾,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依法对存量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因垃圾处置中造成的污染采取补救措施。


广水市长岭镇政府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采取五项措施进行整治:定期全面掩埋生活垃圾,建设防护墙,修建排水沟、化污池,定期处理污水,拟建设中转站收集转运垃圾,不定期进行检查、督导,并于2017年10月回函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11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回访发现,广水市长岭镇政府仍未有效防止垃圾填埋场造成的环境污染,未完成生态修复工作,场内垃圾依然存在,垃圾倾倒现象持续,周边生态环境持续受到污染,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8年3月15日,广水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庭审中,广水市人民检察院和广水市长岭镇人民政府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庭审辩论。经合议庭评议,法院当庭宣判:确认被告广水市长岭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建设、使用长岭镇垃圾填埋场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广水市长岭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对长岭镇垃圾填埋场实施综合治理,消除污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焕举(右一)观摩指导,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海运现场观摩(右二)

广水市长岭镇人民政府当庭服判并表示:广水市长岭镇人民政府将依照法律规定,委托武汉科技公司制定详细的治理方案,以对人民群众、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根治垃圾处置问题,切实把环境治理好,把生态保护好,还长岭人民绿水、青山、蓝天。


广水市部分省、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全市检察机关50余名检察人员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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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广水市检察院官方微信

作者丨刘莉萍  李凯

编辑 | 刘怡廷

审核丨戴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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