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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击 | 王晋检察长出席二审法庭依法履职带头落实司法责任制

王志云 鄂检在线 2018-11-04

王晋检察长出席二审法庭

依法履职带头落实司法责任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晋、检察员王志云,出席本法庭,依法履行职务……”为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7月19日上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晋出席熊定宝故意杀人上诉案二审法庭,指控犯罪。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

 

庭审现场

图为王晋检察长出席二审法庭依法履职



案情回放

2017年2月24日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熊定宝犯故意杀人罪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4月20日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7年11月30日


法院判决熊定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707.5元。

2017年12月6日


熊定宝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8年7月19日上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熊定宝因长期吸食毒品产生幻觉,于2016年8月26日19时许听到其居住房间隔壁有敲门声,遂怀疑某物业公司员工许某某是坏人,便将其拉入家中持斧头予以杀害。

▲王晋检察长在庭审前审查案卷材料

▲王晋检察长在庭审前讯问一审被告人熊定宝

在上诉二审检察环节,王晋检察长对本案卷宗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依法提讯了原审被告人熊定宝,听取了辩护律师和被害人亲属的意见,补充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当庭举证质证,制作了出庭预案和检察员出庭意见书。


▲图为王晋检察长出席二审法庭依法履职

庭审中,王晋检察长对上诉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讯问,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

王晋检察长代表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指出上诉人熊定宝因长期吸食毒品致幻持凶器杀害无辜之人,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严惩。

王晋检察长同时也指出,在本案二审期间,被告人熊定宝进一步表达了认罪悔罪的态度,其要求家人积极代为赔偿,尽力弥补被害人亲属因亲人无辜被害在生活、精神上遭受的伤害,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和刑事谅解。

 王晋检察长认为,根据熊定宝在本案中既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也有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综合全案各种因素,建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熊定宝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建议二审法院根据熊定宝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查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熊定宝予以限制减刑。

王晋检察长在出庭意见中指出,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是万恶之源,吸食毒品不仅摧残身体、扭曲人格,还诱发各种违法犯罪,扰乱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稳定。

当前,我省禁毒形势严峻复杂,因制贩毒品和因毒品引发的故意杀人等暴力性犯罪在逐年增加,已占重大刑事案件数量一半以上。

面对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必须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和严厉打击因吸毒诱发的杀人等次生犯罪,以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促进平安湖北建设。

     上诉人熊定宝当庭认罪悔罪,表示“对不起受害人和他的亲属。要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回报社会,弥补其犯下的罪过。”法庭将择期对此案进行宣判。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旁听了庭审。




作者 | 王志云

摄影 | 谭明 曹波

编辑 | 姚瑶

审核 | 戴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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