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立法首提“教育惩戒”,敢于行使惩戒权的教师寥寥无几
频繁曝光的诸如“学生辱师”“跪求学生学习”“弑师案”等新闻,折射出学生管理中的颇多无奈,教育惩戒亦随之成为热议话题。2017年青岛首提“教育惩戒”之后,当地教师对行使惩戒权依然心有疑虑,敢于对学生“适度惩戒”者寥寥无几。教育界对教育惩戒尚存哪些顾虑和关切?未来立法层面具体如何作为?
勇于破题:有点赞,有质疑
2017年2月颁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被认为是我国第一部以学校为主体的地方教育规章,首次以立法形式提出教育惩戒概念。《办法》中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
尽管这只是一部适用于青岛市辖区的地方规章,但首次将教育中尚存争议的“惩戒”入法,可谓“重大突破”。
《办法》一出,不少一线教师、家长和教育专家点赞支持。“玉不琢,不成器”“教不严,师之惰”成为支持者的论据。“现在的孩子,承受挫折的能力实在太差了。有的孩子因为老师训斥了几声,就选择了跳楼自杀。有的因家长多说了几句,就选择离家出走。教育需要用惩戒来帮助孩子提升抗挫能力。青岛新规让人们再一次看到了教育惩戒对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性。”一位中学生家长刘勇说。
半月谈记者调查了解到,教育部有关部门对于这种敢于动真碰硬的地方立法实践表示认可。然而,青岛立法尝试一年多,广大教师在实践中依然对“适度惩戒”心有疑虑,敢于行使惩戒权的教师寥寥无几。
“政策和立法支持适度惩戒一直是基层教师的期盼,但实践当中,往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各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目前还是存在‘明哲保身’心态。”山东省济宁一中语文教研室主任孙伟说。
也有人提出教育惩戒权法出无源的质疑。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谭晓玉认为,迄今为止,无论是我国宪法,还是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上位法,都没有设定教育惩戒权,也即上位法没有确权,就谈不上赋权。
有部分教育专家认为,目前解决校园教育乱象的重点并不是惩戒教育。学校的指挥棒是升学率,考试成绩远远比思德教育受重视,重“授业解惑”,轻“传道”(即教如何做人),而“传道”却绝不是靠惩罚就能实现的。
模糊的“惩戒”需要更具操作性细则
青岛不少家长和教师对于教育惩戒的态度基本相似:认同适当的惩戒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正常的教学管理,但具体实施还需更具操作性的指导细则。
“现在的孩子都是家长的‘掌中宝’,老师在学校也是口头批评教育为主,有时话都不敢说太重,犯了错误顶多让写个检查。”青岛一位小学二年级教师告诉记者,青岛新规赋予了学校对学生的惩戒权,对老师的正常履职是一种保护,对不服管教的学生也是一种提醒。但是,由于《办法》没有对惩戒的范围和手段做出详细规定,教师法又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惩戒”与“变相体罚”界限又十分模糊,所以执行起来存在难度。
青岛某小学学生家长董芳认为,相关部门还应该出台配套明文规定,严禁“惩戒”演变成“体罚”或“变相体罚”。此外,不同阶段的学生身心特点不同,惩戒的范围、方式等也应当有所区别,避免对孩子的自尊心和自信心造成伤害。
“青岛市如果能够深入探索,构建适合中国学校、学生和家长的惩戒机制,将是对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一个贡献。”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如何在强调学生权益保护和反对体罚的同时实施“不打孩子的教育”,目前国内还缺乏有效的探索和建树。正因如此,教师的惩戒权长期沦为空谈,不敢管、放任自流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惩戒”在中国之所以敏感,是因为人们习惯于将它与“体罚”画上等号。
记者了解到,青岛正发动专家、校长、教师、家长、学生等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研究制定关于教育惩戒的具体实施细则。虽然出台日期暂不确定,但该细则将确保遵守以下四个原则:一是目的正当,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二是教育为主,惩戒过程中须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三是措施合理,惩罚方式及程度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四是程序合法,实施惩戒要依据正当程序,采取适当措施,立足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写进规章只是迈出了第一步
青岛在教育惩戒议题上迈出第一步,还需在惩戒方法、程序和监督等方面进行细化,让教育惩戒真正落地。
减少行政部门对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干预。在教育实践中普及惩戒权,要让教师能够自主使用惩戒权。“教育行政部门也应该从一些教育领域适当退出,让教师能够正常行使惩戒权力。”储朝晖说。
孙伟说,行政思维影响着教育系统的运行。“例如,某县一学生在出游中出现意外事故后,教育系统就实行出游申报制度,不能确保安全就不能带孩子出游,最终结果就是学校都不组织出游了。”
细化教育惩戒的合法程序。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对学生进行批评、惩戒以及处分,都必须有合法的程序。当前,我国中小学批评、惩戒、处分学生,有很多由当事班主任、老师直接做出,貌似十分直接、快速,可缺乏程序正义,把属于学校公共事务的批评、惩戒和处分,演变为学生和教师之间的恩怨,直接导致被批评、惩戒、处分的学生及家长把矛头对准教师,制造师生间的冲突。让教育惩戒权真正落地,既要明确惩戒实施的范围与条件,又要规范惩戒权行使的主体与形式。
让惩戒成为教师的职业性权力。专家建议,从立法层面系统确立教育惩戒制度,在教师法中明确惩戒为教师的职业性权力(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谭晓玉表示,教育惩戒权的实质是教师管理权。明确教师在管理学生过程中如何行使管理权,或可改变学校与教师在具体学生管理中首鼠两端的尴尬境地。
来源:《半月谈内部版》2018年第5期
半月谈记者:王阳 李美娟 陈席元 李建发
主编:孙爱东
编辑:郑雪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