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珠三角存量用地再开发的理论解释与实证研究
郭 旭,博士,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严雅琦,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城市规划系博士研究生。
田 莉,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城市规划系教授,副系主任,土地利用与住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本文通信作者。*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编号:2018YFD1100105)与北京卓越青年科学家项目“北京城乡土地利用与住房发展的理论、规划方法和技术体系研究” (JJWZYJH01201910003010)资助。原文刊载于《城市规划》杂志2020年第6期1
研究背景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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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土地产权重构到土地租金:
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研究首先梳理了土地产权重构与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的关系,指出在珠三角的“三旧”改造中,政府赋予原业主土地再开发的权利以及部分土地收益权,原业主可以自行进行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实现了土地开发权与土地收益权的共享,打破了原先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局面,这也从根本上推动了自下而上的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其次,借助尼尔·史密斯的“租差”理论,即土地潜在租金与土地在当前利用性质条件下租金的差构成“土地租金差”,揭示获取“土地租金差”是推动开发和再开发的动力,促成城市用地性质的改变和用地使用强度的提升。基于此,研究构建了“土地产权重构-土地租金”的分析框架,以解释珠三角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的机制。土地产权的重构改变了土地收益的分享机制,土地涨价是可以分成的。地方政府对土地产权进行重构,通过对空间的“管制”制造出更多的土地租金,从根本上推动了自下而上的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打破了以往暴力拆迁和无法拆迁的两个极端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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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的空间治理
改革开放后珠三角快速、粗放型的工业化、城市化使得整体的土地开发利用效率较低,在“三旧”改造开始的2009年,广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开发规模已达到合理开发规模的75%。同时,由于历史原因,珠三角历史违法用地问题也比较普遍,大量现状建设用地没有合法的规划许可与产权登记。为破解上述难题,2009年以来广东省成为“三旧”用地改造政策的示范省。“三旧”改造是指对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的全面拆迁、规划整治以及环境整治,以此来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再开发与集约化利用。自2009年以来,“三旧”改造政策不断变迁,从给予市场和原土地权利人更多的收益到提高社会公众利益,对相关的再开发进行了再一次的权利调整和利益分配。
3.1 旧厂房再开发
国有土地上旧厂房再开发主要分为三种模式。一是自行改造,补缴地价;二是公开出让,该地块可由土地收储机构收购,进行开发经营,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获得60%的土地出让金;三是公益征收,如地块的规划性质为非经营性用地,则由政府收回并给予原业主补偿款。集体土地上旧厂房再开发模式与国有土地上的相似,但在自行改造中,只可以改造为商品房开发以外的经营性用地项目。
3.2 旧村庄再开发
3.3 旧城镇再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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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S区的实证
4.1 总体实施情况
4.2 土地产权重构与土地租金捕获
对再开发的影响机制无论是旧厂房、旧村庄还是旧城镇,地方政府通过制度供给,赋予原土地权利人与开发者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发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另外也避免了因“招拍挂”导致原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获得土地再开发的风险。改造后,政府、原土地权利人、开发商都能从土地“租金差”中捕获到一部分,实现了多方利益的共享。土地产权结构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租赁权、发展权和转让权等内涵,通过制度创新对土地产权结构进行重构,使得土地租金上升,获取土地租金差是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的动力,在珠三角的实践中,旧厂房、旧村庄和旧城镇改造也都符合这一逻辑。从政策变迁的历程可以得出,地方政府对原土地权利人的利益不断压缩,进一步向公共利益倾斜,这也是近期“三旧”改造项目推进缓慢的主要原因。由于旧城镇改造涉及的业主众多,交易成本远高于旧厂房和旧村庄改造,珠三角S区至今尚无旧城镇改造案例。
4.2.1 旧厂房改造
4.2.2 旧村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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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发现
本文试图提出从“土地产权重构-土地租金”到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的理论分析框架。土地再开发中首先要处理好的是土地权利配置的问题,再开发的土地权利包括:使用权、具体的发展权、收益权。土地租金差的获取是土地产权重新界定的核心动力。本文认为,“三旧”改造是围绕着土地产权重新配置、土地租金再分配进行的。政策的核心在于:(1)历史违法用地的合法化。原土地权利人可以通过上缴部分土地或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获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2)共享土地开发权和收益权,打破土地一级市场地方政府垄断。原土地权利人可以将土地转让,与地方政府共享土地出让金。本质上,“三旧”改造推进了珠三角存量建设用地的资源配置市场化、法治化、高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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