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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从自治走向共治:新时代“乡村共同体”的理论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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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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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共同体是否尚存于现代乡村社会?

“共同体”(德文Gemeinschaft,译为礼俗社会)概念诞生于社会学领域。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最初将其阐释为“基于如本能的情感、习惯、记忆等自然意志(natural will)之上形成的有机统一体”。其中,村庄因具备自然形成的地域边界、紧密的社会交往和共享的社会规范而成为共同体的典型,从而使“村庄共同体”成为乡村社会研究中的经典理论对象。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快速的城镇化进程改变了我国乡村社会的秩序与行为逻辑,诸多乡村治理困境的讨论焦点都指向了传统乡村主体性的缺失与共同体的解散。那么,在乡村与外部市场/社会建立更为开放、密切联系的当下,重塑共同体是否意味着使村庄以最初滕尼斯所观察到的状态存续于现代社会?面向未来,村庄共同体是否需要及如何转型?这不仅关乎全国50多万个行政村的发展,也关乎我们对城乡关系的整体认识、规划管控及发展导向,是“牵扯全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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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源历史:乡村共同体的发展演进

纵观历史过程,乡村共同体的发展变迁与国家、市场/社会紧密联系,总体呈现3个阶段的演变。从村庄“小共同体”的形态上看,经历了从传统农业时期的宗族村社、集体化时期的生产队组织到改革后以村委会为主体的行政村变迁,维系共同体的“关系”从家族认同与“熟人”认同到政治认同与生产集合,再到行政(或地理空间)意义上的成员认同,村庄内部的传统社会关联度不断降低;村庄治理的方式也从宗族(与士绅)引领下的内生秩序自治转向党政引领下的“行政化”制度管理。

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国家力量、市场/社会力量在不同阶段以不同程度参与、影响甚至决定村庄“小共同体”的社会基础与存在形态。就国家与村庄“小共同体”的关系而言,一方面,多次的“行政下乡”直接改变了乡村自治的组织形式与治理逻辑;另一方面,国家自集体化时期起自上而下供给的公共资源极大地填补了长期以来乡村资源配置的空缺,但也使村庄开始“习惯地”接受干预而逐渐退化了群力群策共同承担乡村内部公共物品供给的自主性与集体行动能力。就市场/社会与村庄“小共同体”的关系而言,表现为市场机制和现代文明逐渐进入乡村社会的过程(图1)。

▲ 图1 | 村庄“小共同体”3个阶段的社会结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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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到现实:乡村共同体存续的挑战与可能

进入新时期,乡村共同体的存续面临内生性与外生性的双重挑战。内生性挑战的主要表现:在日趋理性化发展的熟人社会中,如何建立新的“共同”结合点与集体组织形式。外生性挑战的主要表现:在国家与市场/社会日益强化的“进入”下,村庄“小共同体”如何与外部资源形成良性接洽?

再次回顾滕尼斯经典理论所观察到的具备“共同的劳动、秩序和行政管理”的村庄共同体,抑或费孝通所描述的“熟悉的,没有陌生人”的关系共同体,其核心是在低流动性与高同质性社会下,个体对集体(资源、制度、利益)的依赖所衍生的合作秩序。而随着乡村内生群体与外部环境的同步改变,塑造传统村庄“小共同体”的内在动力与外部环境已基本不复存在。那么,是否就意味着失去了在现代社会讨论乡村共同体的意义?本文认为,乡村共同体既具备存续的必要性,也面临其转型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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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未来:三力整合的“新乡村共同体”理论建构

基于乡村共同体的发展挑战与转型逻辑,提取当下形塑乡村共同体的内外关键主体——内生力、政府力与市场/社会力,提出整合三大作用力量,构建面向未来的“新乡村共同体”的发展目标(抑或理论假说),形成以乡村整体利益为共同目标、以合作共建为结合关系、具有高度开放性与动态性的新型共同体形式(图2)。

▲ 图2 | “新乡村共同体”发展模式
(1)主体结构:内生力、政府力与市场/社会力的整合

内生力指来源于乡村内部社会系统的发展动力,表现为村庄统筹集体资源,在共同目标和一定规范制度(经济制度、合作分工制度等)下实现自我发展、自主治理的能力。政府力指国家政府对乡村发展起到的资源配置与制度建设作用,在不损害集体能力(内生力)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发挥政府的资源优势以发展乡村社区,并协调市场与村庄的关系以维护村庄的利益。市场/社会力指来自村庄外部的各类要素资本对乡村发展产生的推动作用。评判市场与社会资本介入乡村是否有利的关键是看其能否转化为乡村发展的内生动力,从而促进乡村整体水平的提升。最终形成以内生力为核心、政府力为支撑、市场/社会力为协同的“新乡村共同体”发展模式。

(2)先行基础:改造“小共同体”,培育内生力

对乡村“小共同体”的改造是构建新型合作关系的前置条件。总结当前涌现的乡村建设中培育内生动力的3个关键方面:动力、组织与规范。一是提供集体行动的动力,通过发展权的下沉使村庄集体在对土地、经济要素的利用过程中具有再分配的能力,从而具备动员集体行动的“激励”;二是调动乡村社会资本存量与内生权威,结合市场主体的引入,构建具备集体行动能力、积极纳入新的人才、新的理念的现代化组织。

(3)合作关系:形成三力平衡的利益联结

当前一些社会效益较好的乡村建设实验,一方面呼应了早期乡村建设运动时期梁漱溟提出的“发展新礼俗”“建设新组织”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显示了当下以利益合作为切入点的共同体秩序建造与彼时以文化改造为核心的乡建思想的巨大差异。因此,在“新乡村共同体”建构中,三力的利益联结是形成合作关系的核心,其关键点在于使村庄集体与个体的利益能够(通过共享机制)嫁接在政府与市场的利益生成之中,通过三者利益的动态平衡以保证整体利益的稳定与循环再生。

(4)互动规律:以促进内生力的发展为核心,动态调整政府力与市场/社会力

不同于传统村庄共同体封闭、稳定的特征,“新乡村共同体”的运作是开放、动态的。以内生力的持续发展作为维持共同体长效运作的关键,而政府力与市场/社会力作为外部力量,随着发展阶段的变化而灵活调整,从引导式合作到辅助性参与,逐步将外部推动力嫁接到内生力的增能过程中。伴随内生力量的成熟,产生出新的发展目标和外部需求,从而不断更新乡村共同体的主体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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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走向共治的“新乡村共同体”

乡村共同体的演进历程反映了其无法脱离于国家与市场/社会发展而“独善其身”,但开放乡村并不意味着乡村内部共同关系的解体,而要在更大范围内寻求更有力的合作方式。即便在现代社会,乡村共同体仍面临诸多挑战,需要转型重构,依然有存续的必要,而且更加重要。尽管,对内生力的培育是共同体持续发展的核心,但“新乡村共同体”的提出也意在强调完善的“自上而下”机制是确保“自下而上”发展的必要条件,形成相互促进的平衡是其中的关键。

从“新乡村共同体”理论所面临的现实环境来看,当前我国乡村建设中,存在村民集体的主体性与能动性尚弱、外部权力和资本起到支配性作用的“不平衡”结构问题,要从培育并强化村社内生的组织能力与集体行动能力、优化国家资本投入的支援方式、畅通社会资本及市场资本参与乡村建设的渠道等方面采取行动,以形成促进“新乡村共同体”发展的内部条件与外部环境。其中,乡村规划应成为撬动“新乡村共同体”关系建构的一项重要制度工具,除了提供发展方向上的建设引导,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规划设计出内外合力的集体行动机制,使规划与村民的集体认同与能力发展联系在一起,引导多主体协同参与乡村建设与发展的全过程。
本文撰稿:李雯骐


原文介绍

从自治走向共治:新时代“乡村共同体”的理论建构》一文刊载于《城市规划》2023年第4期,第93页-100页

【doi】10.11819/cpr20230412a

李雯骐,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博士研究生,2110302@tongji.edu.cn。【全文下载】文章已在知网发布复制并搜索下方网址,或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即可下载阅读全文。
https://kns.cnki.net/kcms2/article/abstract?v=3uoqIhG8C44YLTlOAiTRKibYlV5Vjs7ioT0BO4yQ4m_mOgeS2ml3UBHxWG0nu5QayxHnH00vIXNNVwQoarOYntGHyGN7GaYc&uniplatform=NZK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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