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交通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协同发展思路——基于事权协调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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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事权体系
1.1 交通规划的事权网络
1.1.1 纵向事权体系
纵向事权关系是中央、省(市)自治区、设区市、县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权,根据交通项目的规模受益范围进行划分(表1)。例如,国道具有较强的外部性,服务于全国的交通出行,其政策规划由中央承担,而省道、县乡道等主要服务于某一区域,相关事权由地方承担。
1.1.2 横向事权体系
1.2 国土空间规划的事权体系
1.2.1 基于行政级别与规划类型的事权体系
1.2.2 基于空间使用与空间管理的事权体系
基于空间使用与空间管理的事权体系,是在既定空间维度下,与空间使用有关的各管理部门之间的事权。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以资源节约、土地集约为空间开发原则,在该框架下空间使用与空间管理是“一对多”的关系,即空间使用的唯一性与空间管理的多元化。如上海虹桥综合交通枢纽,集航空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为一体,从布局规划、建设实施到运营管理都由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同时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多项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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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事权冲突
2.1 目标冲突
2.1.1 保护与发展的冲突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交通规划具有满足国土空间用地管控要求与发展自身空间支撑国土空间格局的双重目标。保护与发展的冲突,造成交通在规划体系中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嵌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交通规划比较被动,无法发挥突出作用;另一方面,独立的交通规划无法实现与国土空间管理的共同融合。最终难以发挥交通与国土空间协调发展的整体效益。
2.1.2 短期与长期的冲突
一是交通工程建设的相对长期与土地出让的短期不匹配。交通工程项目要遵循“项目策划—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用地审批—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的过程,难以在短期内得到实施并落地,其建成后也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与土地利用相互作用,从而产生影响结果。这与通过土地出让尽快争取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资金、短期的政治考核、城市问题解决相矛盾,甚至会因为土地出让的时序,而影响总体规划中对土地利用的安排与实施,使各行政主管部门因此相互博弈。
二是交通近期建设规划与国土空间长期规划的不匹配。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相继实施会对国土空间产生1+1>2的叠加式影响结果,突破总体目标的设定,打破顶层线网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的格局。面对这种情况,在划分承担责任时,容易出现线网规划制定主体、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主体、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主体三者之间互相推诿的情况。
2.2 管理冲突
2.2.1 规划管理脱节
2.2.2 规划传导脱节
一方面,由于事权边界的模糊性,规划传导的过程中易出现规划任务与事权不匹配的情况,使得管理部门在事权履行的过程中或工作指导缺位,成果落实不利;或在要求工作范围之内严格执行,对范围外但同样影响较大的协调类工作不管不顾。
另一方面,以定量、定线为主的刚性管控具有实施和管理上的便利性,易产生刚性管控传导突出而政策价值传导被忽视的问题。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过于注重“达标”“达量”,以“完成任务”的方式向上级和同级政府“做交代”,忽视了与城市实际发展情况的匹配性和利用规划进行空间调控的可能性。
2.3 法治冲突
2.3.1 法律地位缺失
2.3.2 法律权限模糊
由于缺少相关法律明确交通规划的编制主体、审批主体、监督管理主体,以及相应的审批管理程序,导致分散在各个法律中的交通内容对应不同的管理主体,且各主体间的管理权限存在模糊和重叠的问题。各部门在管理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协作不畅、利益争夺,以至于影响规划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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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协同发展思路
3.1 坚持统筹协调,强化目标融合
交通规划应坚持底线约束原则,严格依据空间规划的定位、发展方向、战略重点、顶层设计来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考虑交通规划的战略性意义、实用性意义,做好空间要素保障,在用地指标和用地审批方面给予支持,不仅要从管控视角评估其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约束性要求,还应从发展视角评估其是否对国土空间结构和功能格局进行优化。两者打破简单的主从关系,转而建立互馈影响的共生关系。同时,交通部门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根据发展阶段动态评估交通对土地利用的影响并研判趋势,适时制定相关政策或进行规划调整,避免短期的潜在冲突影响长期目标的实现。
3.2 完善法律体系,明确权责边界
完善交通方面专项法规,通过立法确立交通规划的地位,保障规划的权威性与可实施性。法律内容应理顺国土空间规划与交通规划之间的关系,针对规划编制程序、内容、评价标准、实施监管等具体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厘清上下级政府、同级政府部门的事权结构,制定相应的清单制度,并建立违反规划实施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政后果、道义后果。
3.3 推进多方联动,健全协作机制
通过建立多项执行机制来实现跨部门、跨机构的“多元共治”,协调各部门的空间管理事权,推进规划有效实施(表5)。另外,各相关管理主体还可以借助国土空间信息数据平台,针对具体的规划项目实行联评联议,解决以往规划实施过程中决策“互不通气”、实施“分块管理”、责任“互相推诿”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议事协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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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展望
原文介绍
《交通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协同发展思路——基于事权协调视角》一文刊载于《城市规划》2023年第9期,第96-107页。
【doi】10.11819/cpr20230907a
黄凯迪,厦门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许旺土,厦门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通信作者,ato1981@xmu.edu.cn。张 薇,厦门大学管理学院管理科学系副教授,iwzhang@xmu.edu.cn。【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市群区域综合立体交通网与国土空间规划协同理论与策略研究”(21BGL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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