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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坝小学生偷东西被抓,便利店将他的班级姓氏公布在屏幕上

2017-10-11 韶关家园


昨天,韶关网友@梦里蓝天 在韶关家园发帖称,国庆期间,他在曲江鸿景小区正门的一间美宜佳便利店想买零食吃,结果在店门口的LED屏幕上看到一行字,让他特别恼火。



屏幕上正在滚动播放一行字: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六年级14班X某,在本店偷盗商品被抓,被罚款600元(偷一罚十)!当晚这个滚动字幕在循环播放,已经展示了多久则不得而知。



“这种做法真的合适吗?”上述网友在帖子上反问!网友质疑该便利店存在两个不合理行为,第一是“偷一罚十”的不合理政策,第二是曝光了未成年人的信息属于侵权行为。而后者是令很多跟帖网友不能接受的:


sgsylwb:这商家也太过了

当时的月亮:赔钱教育咪算罗,为何曝光别人的名字,这个是侵权啊

小鸡炖蘑菇:偷东西是不对,但是商家借此获利也不对

夏季风雨:商家没有执法权,一赔十的便宜已占了,还曝光羞辱未成年人。如果我是家长,必追究到底,没有教育好小孩是家长的责任,并不代表商家可以肆无忌惮。

夏季风雨:哪间美宜家?投诉到官方微信号,那么大公司应该有人懂法,加盟做个小生意玩道德审判?

就一个人:这种事情觉得还是移交机关单位比较好!



关于“偷一罚十”,律师说不合法不合理


对于“偷一罚十”的规定,重庆的伍律师在百度知道(点击阅读原文看案例分析)中这样解释: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商家“偷一罚十”规定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理的,此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偷一罚十”


1.“偷一罚十”的“罚”是行政处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商家不是行政机关,无权设置处罚规定。如果公民对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在商家自行处罚消费者,消费者即使不服,也无法依照法律规定寻求救济,这实际上剥夺了他们的申辩权与诉讼权,构成了对窃物者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在现实生活中,是否构成盗窃也要由国家司法机关来认定。商家自己直接认定消费者构成盗窃,对被怀疑人的名誉权构成了侵害。况且对真正的盗窃行为,我国法律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仅规定有处罚的方式,而且还规定有罚款的最高数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约定或者规定罚款的数额。对于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也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商家贴出“偷一罚十”告示,无论在行政法上还是在刑法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由于商家制定的“偷一罚十”规定对消费者而言既不公平又不合理,因此这种规定是无效的。


3.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偷一罚十”的警戒作用十分明显,对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经营秩序,净化社会风气也具有一定的意义。然而,这种以非法手段对待“小偷”的行为实际上属于一种“土政策”,其不仅损害了消费者,而且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因为既然商家可以无视法律,作出“偷一罚十”的规定,就难免一些商家作出“偷一罚五十”、甚至是“偷一罚一百”的规定。事实上,商家完全可以采用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商家既可以将偷拿者送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偷拿者赔偿等。




关于这种现象,你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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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话说韶关、百度知道

整理|可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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