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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两男子违法施工导致山体滑坡,被判处重大责任事故罪

韶关家园网 韶关家园 2022-06-11


从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获悉,2名被告人在私自聘请挖掘机、拖拉机在进行施工作业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发生山体滑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5万多元。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某明、被告人朱某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五个月。


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7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叶某明、朱某平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经过正规工程地质勘察和设计,未经过任何部门批准报备,私自聘请挖掘机、拖拉机在丹霞街道梅花村一坡底进行违法削坡平整土地。


网络图片


在削坡施工过程中,坡顶住户发现自己房屋出现裂缝,向坡底施工者反映房屋受损情况。叶某明等人答应住户会负责维修赔偿,还会在坡底做好挡土墙防护措施,防止滑坡。之后,叶某明、朱某平发现削坡可能引发安全隐患后,无视现场安全风险,继续冒险违章指挥施工作业,对事故征兆和险情处置错误,最终引发山体滑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51368.49元。被告人叶某明、朱某平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叶某明与仁化县丹霞街道某村小组组长叶某松谈好将梅花村某一块土地出卖后,叶某明又让被告人朱某平介绍他人来购买这块土地,并承诺事成后给朱某平介绍费。之后朱某平将这块土地介绍给谭某凤和邓某青购买。谭某凤、叶某明、叶某松、邓某青等人在朱某平家协商买卖土地一事,商定由谭某凤、邓某青二人共同购买该土地并由叶某明、朱某平二人将土地整平。



2017年12月7日至12日期间,叶某明、朱某平二人在地质灾害易发生区内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经过正规工程地质勘察和设计,未经过任何部门批准报备,私自聘请挖掘机、拖拉机在该土地一处坡底进行违法削坡平整土地。在削坡施工过程中,坡顶住户发现自己房屋出现裂缝,向坡底施工者反映房屋受损情况。


听到坡顶村民反映的情况后,叶某明去到住户家查看,发现房屋出现裂缝,于是答应住户会负责维修赔偿,还会在坡底做好挡土墙防护措施,防止滑坡。但叶某明、朱某平等人此后数日仍指挥继续施工,并未及时停止施工,也未及时修建挡土墙防护措施,最终引发山体滑坡。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明、朱某平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悠悠

校对|非鱼

终审|秋萍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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