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同学重逢闪婚,男方怀疑胎儿非亲生,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
彩礼或是嫁妆
对于相爱的夫妻来说
都不应该被看作“交易”
而应是彼此的心意
在始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中
就有一对互生怨恨的男女
女方起诉离婚
男方则要求其返还彩礼
来看具体案情↓
生活在韶关的一对年轻人张某与饶某领证结婚后,只同居了11天就因矛盾分居,女方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男方则要求其返还8万元彩礼。经过审理,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决不予返还,被告上诉。近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女方张某与男方饶某是高中同学,毕业后一直无联系,2018年1月方重新联系后相恋并在2018年2月23日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当天,被告支付原告8万元作为彩礼,未按风俗摆酒宴。婚后两人同居11天后因性格不合即分居,2018年4月女方发现怀孕,男方怀疑胎儿并非自己亲生,双方开始争吵,分居后女方接受流产手术并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男方同意离婚,但是要求返还8万元彩礼。
图源网络
始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法庭多次劝解,原、被告均表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确认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诉求离婚,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的结婚礼金8万元的诉求,法院认为,双方已经同居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且女方怀孕并接受流产手术,同时饶某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因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对其主张女方向其返还8万元彩礼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
爱人之间,哪怕生活不睦
也应是好聚好散
在此案中,男方要求的退回彩礼与法不合
有人觉得,这对他来说未免太过无情
也有人认为
本就是男方做错了,这样判决也是应该的
大家是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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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丨清月
校对丨悠悠
终审丨秋萍
来源丨始兴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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