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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海南税务
温馨提示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管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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