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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区这对夫妻要离婚,“买来”的孩子怎么办?牵出一起案中案

遵义晚报 2021-08-12


2020年4月26日
汇川法院板桥法庭收到一份诉状
 原告王某女起诉被告王某男离婚
诉讼请求只有要求离婚一项
起诉状事实与理由中明确表明
两人婚后未生育子女

在基层法庭干警们
大多面对的都是家长里短的百姓纠纷
起诉离婚的
这是板桥法庭今年办理的第N+1件

如往常一样
办案法官梁奕当即联系被告询问情况
被告表示愿意离婚
但要求原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当时承办法官就感到困惑
既然二人未共同生育子女
那么抚养费从何而来



原来
孩子是二人在婚后收养的
办案法官为了尽快解决二人的纠纷
遂通知被告带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到法庭应诉

审理过程中
原、被告主动告知办案法官
孩子的收养并未按法律规定
办理相应的收养手续
二人称孩子在南白某医院出生
孩子出生当日
二人便到医院将孩子接走

但办案法官却发现
孩子的出生证明
是江苏省宜兴市某医院出具的
这明显与原、被告的陈述不符
办案法官继续追问
二人才将孩子的收养过程说了出来

原来
王某女与王某男不愿生育小孩
故二人及其家人便想“捡一个小孩”来喂养
王某男的表哥得知这一情况后
便主动联系王某男的父亲
表示其手上有一个“资源”
王某男的父亲听闻后更是十分惊喜
且王某女表示不管男孩女孩
只要健康
支付五六千都是愿意的


王某男的表哥表示
孩子尚未出生
待出生后即联系二人前去“接人”

后孩子出生
王某男的表哥按约定联系王某男的父亲
让王某女、王某男二人前去医院“接人”
虽然王某男一家表示
最终并未向提供孩子线索的“出手人”
即王某男的表哥支付酬劳

但双方在初始达成合意阶段
对孩子的“价格”进行了商议
办案法官遂认为孩子的身份认定存疑
且孩子的收养行为存在违法情节
当即拨打了110
并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在向王某女与王某男释明后
法院仅对二人的离婚纠纷进行了调解处理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
需待公安机关处理完毕后再行认定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条文所列八种加重情节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需要办理的收养手续: 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收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其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如果不能到场的一方是华侨,委托收养书还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驻其居住国使领馆认证。被收养人是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也须亲自到场。
第六条规定,申请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其它有关事项。收养人申请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一)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第十条规定, 收养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当事人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询问或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或调查记录。(三)登记。经审查,凡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凡不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依法依规收养
是对孩子的保护
也是对收养人、送养人的保护



来源: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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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苟燕冰 张鑫丨签发:熊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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