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8.9”车祸鉴定结果出炉!司机属醉驾!
“酒精含量为271mg/100ml!”11日,经相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8.9”交通肇事案的嫌疑人吴某忠驾车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
↑嫌疑人吴某忠抓获后因涉嫌酒驾被抽血检验
8月9日21时20分,在江岸社区进士路口发生一起小车撞摩托车的肇事逃逸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钟某受重伤(经过抢救无效于2017年8月11日16时许死亡)、钟某两女儿受轻伤。事发后,肇事小车司机吴某忠驾车逃离现场,后于当日22许,在汽车总站附近被警方抓获。
事发当晚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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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第一时间抽取了吴某忠的血样,委托相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检测。后根据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及肇事者吴某忠的供述,警方依法对吴某忠行政拘留。
随后,市公安交警部门委托的相关司法鉴定中心得出结论,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吴某忠的血样酒精检验鉴定结论为:酒精含量为271mg/100ml,属醉酒驾驶。
目前,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定,正在对该起交通事故肇事案做进一步调查取证处理。
由于该案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高,为此事故发生后,玉林市和玉州区两级检察机关及时与玉林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沟通联系,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依法取证,并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督促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此案进行刑事立案,争取快速立案,快捕快诉,依法严惩肇事者。目前,该案已启动刑事立案程序。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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