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人,农村有地的注意了!
玉林市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撂荒耕地治理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耕地撂荒,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耕地撂荒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茂林镇人民政府要对弃耕撂荒土地开展全面摸排并登记造册,一是弃耕撂荒1年以上(含1年)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并在告知原承包户后仍不耕种的,由社区干部迅速指导该居民小组召开户主会议,形成收回弃耕土地经营权的决定并公示三天后,优先安排给本居民小组成员代耕,如无本社区居民小组成员愿意代耕,则由该社区安排他人、企业、合作社代耕,无需给原承包者任何费用,代耕收入及该耕地的国家相关补贴归代耕者所有。二是对已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耕地,弃耕抛荒连续2年及以上的,承包方可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由承包方依法组织耕种。三是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收回经营权或使用权,并组织流转或恢复耕种。
二、严格规范土地流转
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单位或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平等、自愿、有偿进行流转。对长期无力耕种或因举家外迁造成撂荒的农户,可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对农户外出创业弃耕的耕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告知承包户限期恢复耕种,逾期未恢复耕种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其流转土地经营权,坚决杜绝耕地撂荒。
三、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全面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已在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种植林果、苗木、草皮和挖塘养鱼等“非粮化”的,要逐步恢复种粮。
四、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耕地。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对耕地造成环境破坏、影响粮食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动态监管监测
茂林镇人民政府作为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动态巡查检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各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鼓励社会各界举报破坏损害耕地的行为,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设立举报电话:0775-2690825(市自然资源局玉东分局)、2131858(区农业农村局);茂林镇也要相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玉林市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2月28日
兴业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耕地撂荒和“非粮化”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1号)精神,为遏制耕地撂荒,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确保粮食生产,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禁止耕地撂荒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耕地。各镇人民政府对弃耕撂荒土地开展全面摸排并登记造册。弃耕撂荒1年以上(含1年)的,从下一年开始,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多项粮食种植补贴;对于连续撂荒2年以上的,由村书面向农户发放限期整改复耕通知,如不整改复耕的,由村集体依法终止耕地承包经营权,将耕地收回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盘活复耕复种,收益归村集体所有。
二、严格耕地用途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稻、玉米、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可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种植。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花卉、草皮、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三、严格遏制耕地“非粮化"
坚决遏制新增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行为,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违反法律规定及破坏耕地条件的作物。对2020年11月4日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等存量的“非粮化”行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妥善处置。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
四、严格动态监管监测
各镇各村要加强对撂荒地和耕地“非粮化”的动态监测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鼓励社会各界举报破坏损害耕地的行为,县人民政府设立举报电话:0775—3763902;各镇也要相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兴业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8日
博白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耕地撂荒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耕地撂荒,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耕地撂荒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各镇人民政府对弃耕撂荒土地开展全面摸排并登记造册,弃耕撂荒1年以上(含1年)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并在告知原承包户后仍不耕种的,由镇村干部迅速指导该村民小组召开户主会议,形成收回弃耕土地经营权的决定并公示三天后,优先安排给本村民小组组员代耕,如无本组组员愿意代耕,则由该村委安排他人、企业、合作社代耕,无需给原承包者任何费用,代耕收入及该耕地的国家相关补贴归代耕者所有。
二、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
各镇人民政府要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永久基本农田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稻、玉米、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可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种植。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花卉、草皮、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三、开展治理耕地撂荒
对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撂荒的,全面恢复种植粮食作物;对其他撂荒耕地,坚持宜粮则粮,发展粮食、蔬菜等农作物生产。鼓励无力耕种的土地承包户,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长期转租、季节性转租、入股等方式依法依规有偿流转,转入耕地经营户应确保耕地合理利用。
四、坚决遏制增量“非粮化",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
坚决遏制新增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行为,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违反法律规定及破坏耕地条件的作物或安装设施。强化监管核查,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对2020年11月4日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等存量的“非粮化”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分类依法妥善处置。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五、严格动态监管监测
各镇作为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动态巡查检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鼓励社会各界举报破坏损害耕地的行为,县人民政府设立举报电话:0775—8323699;各镇也要相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博白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2日
北流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耕地撂荒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的通告
为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坚决遏制耕地撂荒,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禁止耕地撂荒。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耕地。
(一)对农村土地承包方撂荒其承包耕地1年以上的,由发包方下发复耕通知书、限期治理撂荒耕地,在期限内未复耕复种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该撂荒耕地进行代管代种,并取消该地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待复耕复种后再重新纳入补贴发放范围;撂荒其承包耕地2年及以上的,由发包方下发复耕通知书、限期治理撂荒耕地,在期限内未复耕复种的,在镇、村干部的指导下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形成收回决议并公示后,停止发放该撂荒耕地的涉农补贴,并收回该撂荒耕地的经营权。收回经营权的耕地,由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组织农户或合作社、企业等代耕代种,代耕收益及该耕地上的国家相关补贴均归代耕者所有。
(二)对已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耕地,弃耕抛荒连续2年及以上的,承包方可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由承包方依法组织耕种。
(三)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收回经营权或使用权,并组织流转或恢复耕种。
二、严格规范土地流转。
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单位或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平等、自愿、有偿进行流转。对长期无力耕种或因举家外迁造成撂荒的农户,可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对农户外出创业弃耕的耕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告知承包户限期恢复耕种,逾期未恢复耕种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其流转土地经营权,坚决杜绝耕地撂荒。
三、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全面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已在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种植林果、苗木、草皮和挖塘养鱼等“非粮化”的,要逐步恢复种粮。
四、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耕地。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对耕地造成环境破坏、影响粮食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北流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4日
关于我们
来源:玉林市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兴业县人民政府、博白县人民政府、北流市人民政府
值班编辑:梁远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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