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开卡牟利!玉林某通信公司“内鬼”被提起公诉
玉林某通信公司居然隐藏“内鬼”,近日,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黎某磊等四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初,黎某磊、庞某、李某、梁某(另案处理)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经商量由梁某出技术,黎某磊、庞某、李某每人出资18.5万元给梁某购买猫池设备,利用猫池设备构建验证码接收平台,通过出售手机号码及验证码给他人注册网络账号获利。黎某磊、庞某、李某柏、梁某等人购买猫池设备后,在玉林市玉州区某小区架设猫池设备,并雇佣黎某威帮助操作猫池设备。
为了获取更多手机电话卡用于猫池设备运营,庞某利用其承包某联通公司配送电话卡业务的便利,要求配送员在为客户开卡时,多开电话卡,并将多开的电话卡用于猫池设备运营。此外,庞某还联系了玉林某公司董事长钟某和玉林某通信公司总经理级别“内鬼”,一同下乡办理“开卡业务”。在办理开卡业务过程中,以发洗衣液、铁锅等礼品为诱饵骗取开户人的电话卡。
截至2021年8月,庞某、黎某磊等人共非法获取了7000多张他人的电话卡用于猫池设备运营,将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提供给他人注册网络账号获利,违法所得共计约365144元。
2021年10月13日,玉林警方依法将该犯罪团伙抓获,抓获协助办卡的通信公司“内鬼”包括某通信公司总经理级别人员2名,另一通信公司网点主管1名。
近日,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公民个人信息关系到每个人日常生活的开展、正常生活状态的维持,不仅关涉个人名誉,同时影响个人的社会评价。切勿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我们
来源:玉州检察
值班编辑:杨 秋
责任编辑:蒋西河往期精选▼玉林日报社全媒体矩阵
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