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非法集资的老板被抓了!为什么我的钱还要不回来?
反传销网4月23日讯:如今各地不断破获非法集资案,作为涉案受害群众,最关注的则是非法集资案件查处后的资产追回问题。(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非法集资案高发,去年受理近万件
当前我国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高发,涉及人数众多,风险隐患大量积聚。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非法集资案件9500余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8200余件、集资诈骗案1200余件。
涉案金额数十亿、超百亿的非法集资案屡见不鲜:
——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安徽钰诚控股集团等公司和个人通过“e租宝”等互联网平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762亿余元。目前,主要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2016年3月,安徽警方透露,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利用“三农资本”网贷平台非法集资20多亿,目前10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批捕。
——今年3月,江苏省检察机关通报,“易乾系”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销售理财产品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巨额资金,涉案1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批捕。据知情者称,“易乾系”吸收的资金总额超百亿元。
公安部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非法集资存在新旧领域风险叠加的特征,互联网金融成为高危领域。打着互联网金融、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中介、股权投资、旅游、养老、民办院校、境外上市等旗号的新型案件增多。
2015年,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深入开展为期3个月的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共破案2423起、涉案金额逾千亿元;2016年12月,安徽省金融办发布细则,非法集资的实名举报人最高可获10万元奖励;2016年底,宁夏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正式上线,该平台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和云平台技术,对涉嫌企业和个人动态监测……(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人抓了,公司倒了,但钱也没了
半月谈记者了解到,去年安徽合肥警方破获了一起非法集资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诈骗所得的870万元还没来得及取走,就被警方全部截获,并及时归还给全国各地30多位受害人。
然而,这是一种少见的“万幸”。更常见的情况是,在集资诈骗案件中,出资者的钱款索回因集资诈骗当事人的东窗事发而变得艰难,“人抓了,公司倒了,但钱也没了”,这样的无奈依旧萦绕在案件的善后工作中。
家住合肥市包河区的王芳(化名)曾在两年前投资15万元,加入安徽天贷金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旗下的“徽融通”P2P平台,并被承诺将有最高18.8%的年化率。2016年5月底,她发现平台无法提现,客服电话也暂停了。截至案发,该公司共循环吸收资金24亿元,涉及注册会员12万余人次,案发时有约2.8亿元无法兑付,其中包括王芳的15万元。
如今,王芳每天在微信上与十余个受害同伴商量如何追回各自的血汗钱,“有的人还在琢磨要不要集体写原谅信,原谅负责人的过失,希望警方放他们出来协助追款;有的早已经失去信心,在群里不吱声了”。
业内人士指出,跑路平台的受害人,能够获得的偿付都很少,最低只能拿回10%左右的本金。“30%已经是目前我们接触到较高的非法集资清退资金比例了,很多案件甚至更低,在10%左右”,合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负责人透露。
“e租宝”案发时,未兑付集资款共计380亿余元。有业内人士计算,“e租宝”投资人目前可以返还的比例也仅为3成左右。
公安及法律界人士指出,难赔付与针对性法律缺位不无关系。据介绍,目前非法集资案件的针对性法规条例只有1998年国务院出台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其中第十八条提出“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第二十一条提出“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认为,《取缔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际,同时因《取缔办法》在非法集资界定、政策部门职责分工、法定授权、法律责任等方面已明显滞后于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有时甚至成为制约工作开展的因素。(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呼唤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相关法律界人士表示,将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应用于办理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的具体实践,很大程度上仍体现较为浓重的“先刑后民”或“重刑轻民”的执法理念,这样对于有效打击相应刑事犯罪是必须和必要的,但集资参与人通过刑事诉讼不能或无法充分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民事权益时应在立法上积极主动探索。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马永胜呼吁,非法集资案件,不能单纯当成经济刑事犯罪案件办理,不仅要打击犯罪人,更重要的是以保护广大投资者财产、追债减损为目的,出台有利于老板坦白交代资金去向的政策,各公司应成立债权人清算委员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返本付息”方案。
有专家提出,应尽快建立与广大投资受害者的沟通渠道,例如,每个案件都应像“e租宝”案一样建立公安登记平台,政府也可以通过平台及时发布案件进展信息,避免投资者上访和申诉无门。
全国人大代表孙兆奇建议:“非法集资目前已由以前的高息揽储向更隐蔽的方式转变,急需出台诸如‘放款人条例’‘反高利贷法’这样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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