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传销网3月31日发布: “投资有风险”这话已经耳熟能详,但很多人未必真明白,投资到底会面临哪些风险。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给我们上了很好的一堂风险课。(您身边的防传管家:添加【反传联盟】微信公众号fcx114-com)
周学群是该案的主人公,曾在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日模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有过金融投资的从业经历。2013年3月,周学群结识了于某等人,最初在帮助于某等人投资外汇、股票的过程中,因取得较好的效果而获得认可。2013年6月开始,周学群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先后在衡阳市雁峰区、衡阳市石鼓区两地,以投资外汇和股票为由,以年利率50%-72%不等的高息作为诱饵,通过于某、欧某1、赵某等专人介绍,再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共向278名集资人累计吸收资金人民币4880万余元。除周学群本人负责收款、退款、付息,进行外汇和股票交易操作外,于某、邹某先后经手收取了人民币1761万元集资款项,并帮助周学群支付利息、退款,在于某、邹某经手的款项中,有部分是于某以自己的名义借款或是以其个人财产作为担保而筹集的。欧某1和赵某负责介绍集资人前来集资,二人分别按照介绍集资额的10%和5%收取提成。
集资人将现金交给周学群、于某、邹某或者转账至周学群、于某指定的账户,周学群、于某、邹某为集资人开具收据。利息按月结算,交款到周学群处的集资人由周学群于每月16日统一发放利息,交款到于某、邹某处的集资人则由于某、邹某发放利息。周学群将收取的集资款都用到哪了呢?判决书显示,他将一部分投入到www.fxsol.co.uk、爱福斯和英国阿尔法资本三个外汇平台进行外汇交易,一部分投入以张某1、于某名义开的国泰君安证券账户进行股票投资,还有一部分用于支付集资人利息和退款。2016年下半年,周学群因投资失误,所投资的资金连续亏损,导致集资人的大部分资金无法收回。(您身边的防传管家:添加【反传联盟】微信公众号fcx114-com)2016年12月,部分集资人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7月,周学群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配合调查。至案发,周学群支付部分集资人利息共计人民币1377万余元,退还部分集资人本金人民币309万余元,造成225名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472万余元。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学群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专人介绍、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归还本金并支付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2月18日,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学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被告人周学群退赔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472万余元,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最后,小编再次提醒大家
警惕高息诱惑
向非法集资说“不”
文:吴媚(您身边的防传管家:添加【反传联盟】微信公众号fcx11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