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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友等多家民间组织关于《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意见

2016-06-29 自然之友等 自然之友



一、《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从标题解读,就应该是以“强制”为最重要的原则,并作为该征求意见稿的基调,并解释垃圾强制分类的要求,和不同行为主体政府、企业、公共机构、居民在垃圾分类层面上强制性的义务。鼓励性的原则不应该出现或者作为主要基调出现在此征求意见稿中。


所谓的强制性,应体现在如下新的政策和制度安排中:


政府:要为强制分类立法立规、订立强制执行的垃圾焚烧和填埋的减量目标,建立分类收集和处理的硬件设施、分配足够的财政资源、建立多方参与的回收基金。


企业:循环经济促进法下的强制回收目录要激活并逐步扩大,目录内的产品,企业要强制回收,或向回收基金缴费,委托专业机构回收。


公共机构、社区和居民:不分类不收集,或不分类多缴费,或不分类要承担法律责任。强制分类的最终目标是减少混合垃圾产生量和处置量,实现“不分类不收集,分好类必回收”的新常态。


二、强制性分类制度方案,应分别对社会集中源和居民分散源进行“强制性”要求,突破现有意见稿中的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


该征求意见稿,目前只将公共机构、相关企业社会集中源作为强制对象,而忽略了居民源垃圾的强制分类,若缺少对居民分散源强制性的要求,垃圾强制分类意见稿在现有法案上没有更进一步的突破,没有满足社会期望,也未能真正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因而建议:垃圾强制分类意见稿是以居民分散源、社会集中源(公共机构、相关企业)为强制对象,并基于此修改现有方案中的表述和相关条文。


三、垃圾强制分类意见稿,只针对计划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完全忽视了农村垃圾分类的意义,建议强制垃圾范围增加至农村地区,并补充符合农村社会经济条件的条款。


四、垃圾强制分类意见稿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同时,可在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特殊行业废弃物等几种分类中,再选择并规定至少1 类进行强制分类”,更改为文中提及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包括社会集中源和居民分散源的餐厨垃圾,以及园林绿化垃圾)同时强制分类。


五、现有征求意见稿中的目标设置突破性不大,需要增强“减少焚烧和填埋的处理总量和人均处理量”两个减量指标,这是垃圾分类最更根本性的目标。


征求意见稿中目标的设定,尤其是“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到90%以上”这一指标没有实质性意义,垃圾分类是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一个系统性工程,而中国的垃圾分类已经提了近20年,有了近20年的失败经验,需要从中吸取教训,设置关键性目标,而不是止步不前。而垃圾分类最根本性的目标是减少焚烧和填埋的处理总量和人均处理量,没有这两个减量目标,强制分类就没有方向,不能形成倒逼机制。过去20年的“假分类、真混合”就会继续。

 


 北京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

                                                              北京零废弃项目组

                                                          磐石环境与能源研究所

                                                广州笔触煤笔触媒环境科学工作室

                                                 深圳零废弃环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零废弃联盟

2016年6月29日

                                                       



基于以上重要的五项原则,我们对现有的《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明确垃圾分类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总体部署,把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和创新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设施,推进城镇环卫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有效衔接与融合,完善激励和约束政策,强化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水平,为建设美丽中国打下坚实基础。


修改建议:


1.“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需要遵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解释而非1995年由建设部批准的《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2.补充一条“建立执行的监督机制”。



理由:我国固体废弃物(包括生活垃圾)管理的根本大法《固废法》(2005年修订公布)中,“无害化”这一术语也是在未经定义的情况下被使用的。并且,《固废法》中并没有出现“减量化”和“资源化”这两个概念。 


而在1995年由建设部批准的《环境卫生术语标准》中对“三化”进行了定义。根据该文件,“减量化”指“使废弃物减小体积、减少重量的处理过程”;“资源化”指“通过管理和工艺措施等,把废弃物转化为资源的系列过程”;“无害化”指“使废弃物的有害成分达到不危害人类生存环境的系列过程”


尤其是减量化在《循环经济法》和《环境卫生术语标准》中有很大的差别。



(二)基本原则

1、鼓励为主,强制为辅。生活垃圾分类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对城镇居民个人应以鼓励为主,引导居民积极参与并逐步形成主动分类的生活习惯。对城镇范围内责任主体明确的公共机构和企业,应强制其进行垃圾分类。


修改建议:既然是“强制分类”政策,鼓励性的原则不应该出现或者作为主要基调出现在此征求意见稿中。应对城镇范围内责任主体明确的公共机构、企业和居民个人,都应要求强制垃圾分类。


理由:所谓的强制性,应体现在如下新的政策和制度安排中。政府:要为强制分类立法立规、订立强制执行的垃圾焚烧和填埋的减量目标,建立分类收集和处理的硬件设施、分配足够的财政资源、建立多方参与的回收基金。企业:循环经济促进法下的强制回收目录要激活并逐步扩大,目录内的产品,企业要强制回收,或向回收基金缴费,委托专业机构回收。公共机构、社区和居民:不分类不收集,或不分类多缴费,或不分类要承担法律责任。强制分类的最终目标是减少混合垃圾产生量和处置量,实现“不分类不收集,分好类必回收”的新常态。


2.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我国各地区气候特征、发展水平、生活习惯不同,导致垃圾成分差异显著,应结合各地实际,合理划定垃圾分类范畴、品种、要求、方法、收运方式,统一规划、分类施策,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修改建议:加入“重点突破”原则。



4、协同推进,有效衔接。构建与垃圾分类配套的收运体系,推动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有效衔接,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毒有害垃圾收运处置系统。建设和完善物流中转设施和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形成统一完整、协同高效的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的全过程管理系统。


修改建议:“推动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有效衔接,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毒有害垃圾收运处置系统。”增加一条:“推动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有效衔接,建立健全易腐垃圾收运处置系统,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毒有害垃圾收运处置系统。”


(三)主要目标


到2020 年底,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分类,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体系基本形成,初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公众基本接受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典型模式。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含再生资源回收、分类收集并实施资源化利用的厨余等易腐有机垃圾)。到2030 年,生活垃圾分类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可和积极参与,差异化的垃圾分类模式在全国所有城镇得到推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水平明显提高。



修改建议:“分类收集覆盖指标达到90%”去掉,该指标基本没有意义。


“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含再生资源回收、分类收集并实施资源化利用的厨余等易腐有机垃圾)。”改为:


“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重点城市,2020进入末端处理设施(填埋和焚烧)总量较2015年减少20%,人均垃圾填埋和焚烧量降至0.63千克/日以下;2030年进入末端处理设施(填埋和焚烧)总量较2015年减少50%以上,人均垃圾填埋和焚烧量降至0.5千克/日以下。


2020年,易腐垃圾(即社会集中源和居民分散源的餐厨垃圾)分类回收高于人均60千克/年

再生资源、厨余回收利用率达到50%以上;有害垃圾分类回收及处理达到100%。

强制分类城市餐厨末端处理设施的建设完成,垃圾处理能力占垃圾总量的30%

对于这些目标,2030年应在2020年基础上继续显著提升。”


理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到90%以上”这一指标没有实质性意义,垃圾分类是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一个系统性工程,而中国的垃圾分类已经提了近20年,有了近20年的失败经验,需要从中吸取教训,设置关键性目标,而不是止步不前。而垃圾分类最根本性的目标是减少焚烧和填埋的处理总量和人均处理量,没有这两个减量目标,强制分类就没有方向,不能形成倒逼机制。过去20年的“假分类、真混合”就会继续。


减量指标的设定参考了欧盟垃圾管理的目标



二、合理划定实施范围和强制对象

(一)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范围

2020 年底前,在以下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垃圾强制分类。

1、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2、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名单(建办城[2015]19 号)中的其他城市,包括:河北省邯郸市、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江西省宜春市、山东省泰安市、湖北省宜昌市、四川省广元市、四川省德阳市、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陕西省咸阳市。


修改建议:实施范围增加桂林市。


“2020年底前,在以下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垃圾强制分类。”改为:“2020 年底前,在以下城市的辖区范围内(包含城区和农村地区)先行实施垃圾强制分类。”

增加农村地区范围


理由:因为建设部于2000年6月确定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桂林、广州、深圳、厦门八个城市为我国首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第一批城市除了桂林市,其它都在此次强制性分类范围中。



(二)强制对象

对上述实施垃圾强制分类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以下主体,应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1、公共机构。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组织;车站、机场、公共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主要包括宾馆、饭店、商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用写字楼管理企业以及快递企业、食品加工企业等。


修改建议:强制性对象应包括社会集中源和居民分散源,突破现有的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


增加社区和居民,作为生活垃圾分类的强制主体。



(三)其他规定

1、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选择本地区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优秀旅游城市等开展垃圾强制分类工作。

2、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城市居民(个人、家庭)实施垃圾分类提出明确要求。

3、本方案仅针对城市生活垃圾,其他大件垃圾、建筑垃圾等仍按原有规定进行处理。


修改建议:改为:


1.鼓励其他城市自主开展垃圾强制分类工作。

2.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居民分散源和社会集中源探索强制性垃圾分类提出明确要求。

3、本方案仅针对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大件垃圾,建筑垃圾等仍按原有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快制定垃圾强制分类办法


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于2017 年底前制定出台针对强制对象的垃圾强制分类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要求以及各项活动的责任主体。垃圾强制分类办法中应规定强制对象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同时,根据强制对象的具体情况,可在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特殊行业废弃物等几种分类中,再选择并规定至少1 类进行强制分类。分类后剩余的其他垃圾仍按现行环卫垃圾收运体系进行处理。


修改建议:改为: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针对强制对象的垃圾强制分类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确定投放、收运、处理要求以及各项活动的责任主体。 


“同时,根据强制对象的具体情况,可在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特殊行业废弃物等几种分类中,再选择并规定至少1 类进行强制分类。”改为:

“针对强制对象,按照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含居民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大件垃圾、特殊行业废弃物等不同类别垃圾,进行强制分类。”


“分类后剩余的其他垃圾仍按现行环卫垃圾收运体系进行处理”改为:

“根据两网融合的需要,重新设计回收体系。”


(一)有害垃圾品种


1、主要品种。包括:废旧电池(含镍氢、镍镉电池、充电电池、纽扣电池、蓄电池等)、含汞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旧含汞物品(温度计、血压计等)、过期药品、油漆、农药废物、涂料杀虫剂罐、X 光片等感光胶片等。


2、投放及暂存。强制对象应按照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设立专门的场所或容器对各品种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列入危险废物管理名录中的品种,应按照有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3.收运及处置。强制对象可根据产生有害垃圾的品种、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涉及危险废物运输、处理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实施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全过程统筹。


修改建议:1.对于“主要品种”,在原文表述的基础上增加:一次性干电池、油漆罐、打印机硒鼓墨盒、压缩气罐。



(二)易腐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公共机构、相关企业的食堂、餐厅以及饭店等餐饮企业产生的餐厨垃圾;食品加工企业产生的废料、有机废弃物、废食用油脂;商场、超市、食品店等产生的过期食品、残废食品;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壳毛等。


2、投放及暂存。易腐垃圾应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加强对不利于后续处理杂质的控制。除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设置敞开式容器外,易腐垃圾原则上应采用密闭容器存放。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收拾,避免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混入,并做到日产日清。除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外,其他产生易腐垃圾的强制对象要建立台帐制度,详细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重量或体积)、去向等情况。


3.收运及处置。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性好的专门车辆运输,送餐厨垃圾处理单位进行处理。运输过程中不得泄露和遗撒,防止臭气排放。其中,餐厨垃圾由相关部门统一对运输、处理全过程进行有效监控。易腐垃圾运输、处理单位须取得政府许可。


修改建议:对于“主要品种”,增加“居民产生的厨余垃圾、以及园林绿化垃圾。”


对于“投放与暂存”,增加居民厨余垃圾的投放及暂存,园林绿化垃圾的投放及暂存。


(三)可回收物


1、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纸箱、废报纸、废杂志、信封、打印纸、广告单等),废塑料(食品瓶罐、饮料瓶、塑料碗盆等),废金属(易拉罐、废铁、废钢、废铜、废铝等),废包装物(包装袋、编织袋、胶带、泡沫塑料等)。


2、投放及暂存。强制对象应根据废物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进行分拣打包。


3、收运及处置。强制对象可自行运送,也可采取电话、网络预约的方式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


修改建议:对于“主要品种”,增加玻璃以及其它一切可回收利用物。


废包装物(包装袋、编织袋、胶带、泡沫塑料等)与前文的按材料分的逻辑不一致,很混乱。建议按照材质来分。


对于“投放及暂存”,增加“政府要统筹建设可回收物的中转设施,提供可回物的生存空间,和等同于垃圾处理设置的土地优惠政策。”



(四)特殊行业废弃物

1、主要品种。重点针对近年来发展迅速的快递行业产生的大量废包装物,包括:废塑料(胶带、填充物、塑料袋等)、编织袋、废纸、废纸板箱等。

2、收运及处置。快递企业在送件的同时,应告知收件人可免费带走回收废包装物,也可根据收件人意愿,由快递业务人员将废包装物收回,重复利用或单独分类收集。可由快递企业自行送到区域内的资源回收站点,也可采用电话或网络预约方式,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上门回收。


修改建议:对于“主要品种”,  增加餐饮行业(剩菜剩饭)和外卖行业(塑料袋、一次性饭盒筷子等)。


对于“收运与处置”,对应增加餐饮和外卖行业的内容。


特殊行业废弃物的分类与前三个分类“有害、易腐、可回收”不属于同一分类标准,不可以并列,应另立章节进行表述。


四、鼓励引导城镇居民自觉开展垃圾分类


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可参照垃圾强制分类办法,制定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垃圾分类。


(一)有害垃圾单独投放

居民社区应通过设立宣传栏、垃圾分类督导员等方式,指导、劝说居民将有害垃圾单独投放。针对居民产生的有害垃圾数量小、投放频次低的特点,可在居民小区设立固定回收点或设置专门容器分类收集有害垃圾,独立储存,由居民自行定时投放,物业单位负责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时上门集中收运。


修改建议:按照上文表述,居民应作为强制垃圾分类对象,而非鼓励对象,因而遵循这部分原则,第四章节需要重新撰写和表述。由鼓励改为强制,并设计出配套的强制性措施和方案。



(二)日常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重点对居民日常生活垃圾中可回收利用的资源进行分类。可根据本地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简便易行的分类方法。可由居民将自家产生的“湿垃圾”即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与厨余以外的“干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居民区可设置专门设施对“湿垃圾”实现就地处理,或由环卫部门、专业企业采用专用车辆运至餐厨(厨余)垃圾处理厂,日产日清。也可将“干垃圾”再分为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可回收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等有价废弃物,可由专人进行再次分类,或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收运和处置。有条件的居民社区可对可回收垃圾进一步细分。此外,鼓励居民自行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等。


修改建议:按照上文表述,居民应作为强制垃圾分类对象,而非鼓励对象,因而遵循这部分原则,第四章节需要重新撰写和表述。由鼓励改为强制,并设计出配套的强制性措施和方案。


三.建立有利于居民垃圾分类的鼓励机制和收运方式


鼓励地方政府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环保公益机构等合作,建立针对居民的垃圾分类奖励机制,通过建立居民“绿色账户”、“环保档案”等方式,对能够正确分类并投放垃圾的居民给予一定数额的积分奖励,积分可兑换包括个人(集体)荣誉、社会公益服务、商业优惠服务或一定数量的实物奖励。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在居民区内取消固定垃圾桶,采取定时定点分类收运方式,逐步培养居民分类投放垃圾的习惯。


修改建议:按照上文表述,居民应作为强制垃圾分类对象,而非鼓励对象,因而遵循这部分原则,第四章节需要重新撰写和表述。由鼓励改为强制,并设计出配套的强制性措施和方案。



五.加快建立有效衔接的垃圾分类收运回收处理系统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工程。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加快相关设施建设,确保与分类转运、回收、利用、处置衔接匹配。


(一)建立与分类品种配套的收运体系


推进城市现有生活垃圾收、转、运系统升级改造步伐。按照本地垃圾分类办法,加快配套标识清晰的分类收集容器。改造城区内的垃圾房、转运站、压缩站等,使之满足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实施老旧垃圾运输车辆更新换代,配备满足垃圾产量需求、密封性好、标识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鼓励采用“车载桶装”等多种收运方式,避免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



修改建议:需要增加约束性条款确保公共机构、企业、居民在前端能够将垃圾强制分类。



(二)建立与资源利用衔接的回收体系


按照方便快捷、规范有序原则,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布点,提高建设标准,清理取缔违法占道、私搭乱建、环境卫生不符合要求的违规站点。推进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的衔接,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相互衔接的物流体系。鼓励相关企业进社区、进企业,设置专门回收设施,派驻人员指导投放和分类。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提供回收网点位置、回收种类、当日价格、预约电话等信息


修改建议:增加大件垃圾的回收利用网络。



(三)建立与分类衔接的垃圾终端处理设施


加快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毒有害垃圾收运处理系统,确保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已开展餐厨垃圾处理试点的城市,要在稳定运营的基础上推动区域全覆盖。鼓励利用易腐垃圾生产工业油脂、生物柴油、饲料添加剂、土壤调理剂、沼气等,或与秸秆、粪便、污泥等联合处置。尚未建成餐厨(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对居民暂不宜将厨余“湿垃圾”单独分类。加快培育大型资源循环利用龙头企业,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清洁化处理和高值化利用。鼓励回收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将再生资源送钢铁、有色、造纸、塑料加工企业利用。


修改建议:“已开展餐厨垃圾处理试点的城市,要在稳定运营的基础上推动区域全覆盖。”改为:

“强制分类城市必须开展餐厨垃圾处理工作,已有餐厨垃圾处理试点的城市,稳定运营的基础上推动区域全覆盖,重点突破居民厨余垃圾的前端分类与收集;尚未建成餐厨(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首要任务完成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同时引导居民在前端将厨余垃圾进行分类。”



(四)探索建立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


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应统筹规划建设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积极探索建立集垃圾焚烧、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于一体的城市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实行基地内消防、安全、环保等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清洁化、集约化、集成化、高效化配置相关设施,实现垃圾处理、资源利用、废物处置的无缝高效衔接,降低“邻避”效应和社会稳定风险,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修改建议:这段话应该遵循以下原则进行修改和调整:“积极探索不同组分垃圾并按照组分比例建立不同的垃圾处理设施,混合垃圾处理模式(焚烧、填埋)不再作为主流末端处理模式。”



六.强化组织领导和措施保障


要充分认识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勇于探索和创新,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垃圾强制分类城市的人民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于2017 年底前制定并公布垃圾分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建立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发展改革、商务、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细化工作措施,将任务逐级分解到区、街道和社区。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分类的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要认真梳理总结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城市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加以推广。


修改建议:“要于2017年底前制定并公布垃圾分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改为:“要于2017 年底前制定并公布垃圾分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尤其是确保和落实‘减少焚烧和填埋的处理总量和人均处理量’两个减量指标。”



(二)加快法律法制标准体系建设

加快修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垃圾强制分类的法律要求,依法推进垃圾强制分类。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标准,细化垃圾类别,明确标识标志。鼓励相关城市先行出台地方性垃圾分类的法规,规定垃圾强制分类的奖励和处罚措施,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印制图例图示,方便公众掌握各类标识、容器、分类方法、清洗要求、摆放位置等要求。


修改建议:增加修订 《循环经济促进法》,完成强制性回收目录的内容。



(三)实施有效的经济政策


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探索按垃圾产生量、指定垃圾袋等计量化、差别化收费方式促进分类减量。加大中央财政资金投入,采取投资奖励、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实施垃圾分类的城市建设垃圾收运、垃圾处理等项目。中央财政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今后不再支持未实施垃圾分类城市的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修改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目录。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完善向再生资源投放者适当付费的机制。研究建立财政补偿调整机制,当原材料市场价格偏低对再生资源产品造成较大影响时,在分析测算企业成本基础上,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合理补偿。强化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研究设立垃圾分类回收处理基金。地方财政应设立专项资金,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经费不足时予以兜底,确保实施强制分类的各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


修改建议:“中央财政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今后不再支持未实施垃圾分类城市的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改为:“中央财政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今后不再支持未实施垃圾分类城市的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对于“实施有效的经济政策”这一部分内容,也需要有一个完成的大致时间点,尤其是“完善垃圾分类收费制度”的时间安排和规划。



(五)强化监督和目标任务考核


实施垃圾分类的城市要对强制对象垃圾分类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不按要求进行分类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区、街道、社区垃圾分类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在开展创建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和优秀旅游城市等工作时,把垃圾分类情况纳入考核指标。2020 年底前,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应将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情况上报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布。


修改建议:“在开展创建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和优秀旅游城市等工作时,把垃圾分类情况纳入考核指标。”改为:“强制性垃圾分类的城市,都需要将垃圾分类情况纳入政府政绩指标考核体系。”


(六)广泛动员社会参与


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的科学知识,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强化国民教育,从娃娃抓起,着力提高中小学生的资源环境意识,发挥“小手拉大手”作用,常抓不懈。加快建设垃圾博物馆、垃圾资源化教育示范基地,使广大公众能够亲身体会到实施垃圾分类对社会和环境的益处。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指导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指导和监督公众分类投放。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作用,报道垃圾分类先进典型,形成良好工作氛围。

修改建议:“强化国民教育,从娃娃抓起,着力提高中小学生的资源环境意识,发挥’小手拉大手’作用,常抓不懈。”改为:“强化国民教育,从娃娃抓起,将垃圾分类相关课程作为必修课程进入中小学课堂,提高中小学生的资源环境意识,发挥’小手拉大手’作用,常抓不懈。”


理由:《方案》中并没有提到政府采购和社会组织的作用,但现实中社会组织已经在垃圾分类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巨大作用,因此需要在此部分重点提及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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