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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遗憾:新野保法旧问题没解决,反而可能带来新的危机

2016-07-13 法律与政策倡导 自然之友

继《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稿受到自然之友和公众质疑之后(参见:严重倒退!《野保法》修订草案2稿,自然之友有话说,7月2日,《野保法》获得通过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自然之友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案)的回应。


2016年7月2日,备受瞩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保法)修订尘埃落定,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获得通过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密切关注了野保法修订的全过程,并和诸多关注野生动物保护的伙伴机构、专家、公众一起,针对信息公开、公众参与、野生动物利用等几个方面,在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提交了修改意见。我们很遗憾的注意到,新野保法对公众意见的吸收极为有限,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面几无建树,在争议最多的野生动物利用的问题上,也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无论是法律修订过程,还是最终的结果,都很难令人满意。


新野保法虽然删除了总则第一条中“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的表述,看似听取了公众意见,做到了“从善如流”,但是后文的具体条款并未进行相应的修改,仅仅删除一条最为原则性的规定,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新野保法在野生动物资源利用方面的基本态度。


而在自然之友关注较多的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等方面,新野保法也完全没有听取公众建议。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和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重要前提条件,新野保法未能在信息公开方面有所进步,令人十分遗憾。


即便和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相比,新野保法也有一些退步之处。


比如,现行野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新野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对比一下就会发现,新野保法扩大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况”,明确增加了公众展演、文物保护这两种情况,并且将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审批权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下放到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这极有可能导致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利用的审批更加“随意”,对野生动物保护带来更大的挑战。


新野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这一双重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更是挑战重重。人工个体和野外个体如何区分?如何防止有人将盗猎的野外个体冒充为人工个体?目前看来,这一规定可能会给野生动物带来更大的生存危机。


新野保法的通过及施行究竟能不能成为野生动物的福音,目前看来情况并不乐观,新法不但没有解决旧问题,可能还带来了新的危机。我们希望立法机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能够看到并正视这些问题,在为新野保法制定配套的法规、政策的时候,能够亡羊补牢,真正从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视角出发考虑问题。


同时,我们也认为,虽然新野保法在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方面毫无建树,但是,环保领域毕竟已经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自然之友将会持续通过主动申请信息公开等方式去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信息公开,扩大公众的知情权,探索、尝试公益诉讼等公众参与渠道,监督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将保护工作真正做到落到实处。



你愿意以后只能在屏幕上看到野生动物吗?

(图为电影《疯狂动物城》剧照,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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