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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还是博弈?从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讲起 | 活动实录

2016-12-09 阿蓉 自然之友

历程回顾: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如何建立的?

个案分析:从云南曲靖铬渣污染案看“环境公益”

“环境公益”,如何结连法律话语与公益话语?


11月25日,每月一度的自然之友会员开放日如期举行。本期由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的林红博士与众位朋友们探讨“环境公益”这一概念的内涵、实践与启示。到场的30位新旧伙伴,来自学界、律政界、校园等各行各业。同时,线上还有318位伙伴收听了来林红博士的精彩分享。深秋的夜晚,有大家的热情,自然之友的办公室尤显其乐融融。那么,这场有关环保的讨论,激发出怎样的思考呢?快来看本期分享!


林红  (博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社会人类学专业),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曾任职于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研究领域为:环境人类学、亲属制度人类学。林红博士悠游于理论与实务间,既有国际组织的宏观视野,也具备接地气的本地环境保护组织工作经验。学习背景及研究领域多元,更有跨界的思考与行动。

 

历程回顾: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如何建立的?


本期的活动中,“环境公益”是放在“环境公益诉讼”这一语境中的来展开研讨的。“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概念,自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法后,逐渐活跃于公众的视野。林红博士首先为大家梳理了“环境公益诉讼”在中国社会中的兴起过程。


在历史进程中,有2个问题尤为重要,即为什么《环境保护法》作为基本大法,要在其建立的25年后,进行修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又是如何建立的呢?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这一过程涉及社会中的多项发展变化,林红博士将其总结为5个相互关联的要素:




首先,意识改变,无疑是我国环境治理体系变革的重要动力之一。


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国还并未具有“环境保护”这一概念。正是出席1972年联合国大会这一契机,将这一国际话语引入国内,我们的认知由“三废”扩展到“污染”。


在六五规划中,纳入“努力控制生态环境的继续恶化”的内容。不甚乐观的措辞,也彰显出环保意识的加强。


与此同时,“环境保护”的意识,也在社会层面上有所加强。在生活水平提升与原子社会的个体重组背景下,环境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其次,立法体系的发展,也给环保法修订带来压力。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环保基本法外,我国逐步颁布了多项环保单行法,如《水污染防治法》、《草原法》等。


然而,我们的基本法与各项单行法,在立法的理念与结果上存在着不一致。


例如,《水污染防治法》中的预防性原则,在基本法中并没有相应的支持内容。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作为基础大法,已经无法像航空母舰一样,有效承载各项单行法,于是便有了改革的动力。


第三,行政系统上的变动,也激发了环保法修订的讨论。


自1974年的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成立以来,我国的环保行政机构逐渐发展扩大,直至08年时成立环保部。环保领域的行政单位的身份升格,无疑为环境议题增添了分量,也促进了相关法律的修订。


第四,来自公众的压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在2015年,全国突发环境事件达330起。有研究认为,中国公众在面对环境问题时,有了从个体认知到群体认知、从个别问题到公共问题的发展趋势,这也给国家带来了变革的动力。


最后,在环保问题上,国际压力也不容小视。


作为联合国环境大会、可持续发展大会、气候大会的成员国与缔约国,中国需要在各方面体现其环境治理等决心。


由以上5个主要因素推动,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建立,这一过程既具有中国特色,也吸纳了许多西方经验,继而使中国的相关体制处于国际领先的地位。


在实践层面上,这一制度的建立经历了许多现实中的探索,从1996年的1.2元消费者权益护案, 到环保领域中金奎喜律师、东南大学法律系、杭州农民陈法庆、福建1721工人等团体与个人的探索,都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积攒了许多现实的经验。


同时在立法层面上,由于现实中的探索趋于超越法律,中国的公益诉讼制度逐渐改革,以达到反映服务现实的作用。自1995-2014年, 我国的各级法院已累积受理72件相关案件。



现场的伙伴们


个案分析:从云南曲靖铬渣污染案看“环境公益”


继回顾了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过程后,林红博士以个案分析的形式,继续与大家探讨,着重凸显“环境公益”这一概念的讨论。




2011年9月,自然之友、重庆绿联与曲靖环保局,联合诉讼陆良企业,开启云南曲靖铬渣污染公益诉讼一案的进程,这一案件也成为了国内相关议题的讨论热点。


为了保护当地的环境与居民,免受致癌的铬污染侵扰,此案历时多年,经历立案、调解、拒绝调解、庭审、勘查等复杂程序,并产生了天价环境污染损失鉴定费,至今仍在持续。


这一案件中,已明确的部分为,铬污染确实会给当地带来致癌的隐患。同时,这也反映出政府与市场的失灵。


受成本风险控制,技术标准的限制与利益桥梁的影响,当地企业与地方政府并无动力加强环境监管,而国家层面的环保倡导通常为运动式,无法长期在地方发挥作用。


在这一背景中,第三部门加以干涉,参与环境污染问题的讨论与实践。在数年的对抗中,NGO也面对着巨大的考验,同时积累了重要的经验。


但是,这一公益诉讼案件,真的仅仅是公益吗?


其中,“公益”的含义,在法律案件中,更为复杂,这其实更是一场多方利益的博弈,涉及到原告自然之友与重庆绿联、被告企业、法院、环保局、当地居民、媒体、县政府等多方,而每一方又各有立场与权衡。


最终,公益的效果,也取决于哪方的立场可以胜出。而在这个过程中,NGO的行动逻辑,也并非简单是一个诉讼方。


在此期间,NGO需要首先考虑社会影响力,在案件中积累经验,也要以案例为杠杆,进行立法与政策的倡导。故而,“环境公益”在这一语境中,更加复杂。


与此对应,在这一案件中,“环境公益”这一概念在此案中,也无法得到澄清,许多问题都混沌不清,也引发了许多讨论。


比如,在“公益性”这一问题上,社会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一个功能补位,那么这一补位具有多大有效性;同时,公益环境诉讼,牵涉多方,成为了一个社会化过程工具,各方博弈的结果又会有怎样的公益效应?


第二,在法律意义上,哪方才具有“环境公益的主体资格”呢?


在这个过程中,直接受害者与当地力量的缺失,是否会削弱行动的合法性?

环境NGO的行为,可以是为“无告的大自然”么?

还是必须依照法理,找到一个公益权利主体依托?

或者依照实际法意义的权利让渡,成为公益权利代表?


“环境公益”,如何结连法律话语与公益话语?


从林红博士对个案的剖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公益的行动进入到法律的框架中,许多概念则具有了很大的复杂性与模糊性。对于“环境公益”的内涵,也就产生了诸多争论。


那么,如何解读环境公益呢?


首先,环境公益是可以发在法律事业中来阐释的,因为环境问题的本质是“人”的问题,除自然原因的原生灾害外,许多的污染与生态破坏危机,都是人为造成的。这一点,随着环境权益逐渐被纳入到第四代公民权利中的进程,愈加明显。


如果我们可以从公民权益的视角探讨环境公益,那么如何界定公益的范畴?环境问题的归属是个人,还是集体?


这些概念的界定模糊性,与中国特有的社会发展历史及法律体系有关。


在社会结构上,我国文化一直有“家国”传统,社会呈现整体性一元利益格局;1949年后,国家与集体的概念逐渐增强;而在改革开放后,差异性多元利益格局则愈加凸显。与此同时,法律却未将这些主体的利益关系明确,在我们的04年《宪法》、07年《物权法》、12年《民事诉讼法》中,国家、社会、公共、集体的利益等概念,都没有得到法理上的澄清,进而也造成了界定“环境公益”的困难。


有关“公益”概念界定上,学界也有一些尝试,如梁慧星所提出的“与自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利益”。


另一方面,这一问题也被认为是动态无解的,Leisner 认为, 公益与私益存在着不确定的关系,某些不确定多数人利益、特别性质利益、特别数量问题中,双方可具有转化关系。


目前, 关于“环境公益”的讨论中的几种观点,也可反映出不同的环境法本位观,较为传统的观点具有“义务本位观”的特征,对“公益”提出了严格的法理层面的质疑;“社会本位观”则较为接纳对于集体利益的诉求;而“超越法理学的生态本位观”则可包容所谓“为无告的自然”的主张。


同时,这几个环境法本位观也可反映出社会存在的几种环境伦理观,如“义务本位观”强调每个人的利益,体现了“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而“社会本位观”与“超越法理学的生态本位”则分别对应了“非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系统论(盖亚假说)”。


如果要理清“环境公益”这一概念,学术、法律与公益的朋友,需要让环境伦理、人与自然关系、法律、法规等多方领域进行互动与对话(如下图所示),才可将这一概念有效引入法律话语体系中。

 




林红博士的精彩分享后,现场的伙伴也与林红博士及自然之友的工作伙伴展开讨论。大家对于NGO支持网络、公益律 51 29514 51 15289 0 0 2587 0 0:00:11 0:00:05 0:00:06 3026培训、支持基金、诉讼对象选择、污染鉴定资格等问题都很关注,让讨论十分热烈。


作者:阿蓉,为自然之友实习生


本周自然之友会员活动已更新,了解请在关注“自然之友”后回复关键词活动


本期的会员开放日到此结束,还有许多问题等着你来一起探讨。自然之友12月会员开放日,将和你面对面探讨:气候变迁和能源转型,以及在看起来这么宏大的议题中,每个人怎么推动改变。了解详情请点今日推送的第二条消息。






截至2016年11月,自然之友已在您的支持下提起了25起环境公益诉讼,已获立案件分布于贵州/山东/云南/江苏/北京/广东/山西/吉林...各地,涵盖大气污染、工业固废、生态破坏、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领域。但是,用法律保护环境,还有很多事要做,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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