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之友等九家机构正式提交《野保法》修法建议
编者按:
一月下旬以来,北京大学自然保护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山水、昆山杜克大学、自然之友、猫盟、北京大学生态研究中心、广州绿网、守护荒野、桃花源等几家机构紧密合作,结合各自在自然科学、法律、公共政策、公众倡导等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一线经验,结合大数据分析、国外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政策比较研究、一线保护行动案例分析以及来自十万名公众的问卷调查结果,经过近一个月的紧张工作,完成了这份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意见和建议,并已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政府和立法机关的行动
1月26日
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公告,决定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直至全国疫情解除
2月3日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提出“加强法律实施,加强市场监管,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坚决革除烂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2月12日
广东省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禁止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
2月14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2月1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建议,提请审议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2月17日
广东省启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2月18日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从三部门联合公告,到提议启动修法,中央层面应对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响应速度不可谓不快。在地方政府层面,也有广东、天津和福建先后在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甚至启动了省一级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
同时,民间对于野生动物非法贸易与食用的讨论也非常热烈,呼吁《野生动物保护法》尽快启动修改的声音也是此起彼伏。很多学者和组织也都提出了他们对于法律修改的意见和建议。一部法律的修改引发如此多的关注和讨论无疑是一件好事,更彰显了公众参与这一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因此无论抱持何种立场和态度,关注和参与到议题的讨论当中来,就已经是对这项工作莫大的支持了。
但略显遗憾的是,无论是各地目前出台的决定,还是公众和媒体目前对此事的讨论,都还停留在“吃与不吃”的层面。我们认为禁食与否固然重要,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吃作为末端消费的一种利用方式,仅占据整个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一小部分版图。
我们希望借助这次法律修订的机会,让更多人意识到人类与自然的关系,认识到生物多样性之美之重要,让《野生动物保护法》回归确保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的完整与稳定,从而保障生态安全及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研究机构和环保组织的行动
1月22日
吕植教授发出严厉打击非法利用和经营野生动物的呼吁,倡议全面杜绝对野生动物的非法食用
1月22日
猫盟开始连续发文倡导反思人类与野生动物关系,倡导关注野生动物非法利用和贸易
1月23日
昆山杜克大学发文关注野生动物利用与公众健康危机,倡导立法和公众参与
1月24日
19名院士学者联名呼吁杜绝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和食用,从源头控制重大公共健康风险
1月24日
山水自然保护中心开始连续发文倡导杜绝野生动物贸易及利用
1月26日
北大自然保护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昆山杜克大学、和自然之友展开对国内外野生动物法律政策的专题研究
1月27日
自然之友与中国环境报社、中国政法大学及北京林业大学两家法律研究机构联合发布《立法禁食野生动物》建议书
1月28日
北大自然保护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山水、守护荒野、阿拉善SEE基金会、桃花源基金会、自然之友、昆山杜克大学、印象识堂、江苏农村农业技术协会等多家机构联合发起《公众对野生动物消费、贸易、立法意愿的调查》
2月2日
山水自然保护中心发起倡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2月9日
北京大学自然保护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提出了实操性的修法建议
2月12日
北大、山水、昆山杜克大学、自然之友就《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逐条研讨,并产出第一稿法律修订意见
2月18日
10万份《公众对野生动物消费、贸易、立法意愿的调查》问卷完成分析工作
2月19日
多家机构联合完成了关于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意见和建议的定稿
北京大学自然保护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山水自然保护中心、昆山杜克大学、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国猫科动物保护联盟、北京大学生态研究中心、广州绿网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守护荒野共享志愿服务平台、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作为长期从事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与公益活动,致力于野生动物的研究与保护工作的机构,认为应当利用此次法律修订机会,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目的、保护范围和各个关键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和完善,并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完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决定立法思路。现有立法目的仅着眼于野生动物,而未包括对其栖息地的保护。事实上,野生动物保护的成效在于物种的野外种群是否健康稳定,这不仅取决于动物个体的保护,也包括其栖息地的保护。因此,我们建议把栖息地保护的重要程度提到更高的等级和立法目的上来。同时,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与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直接相关,因此立法目的也应指向更高层面。总之,我们希望立法思路能够回归确保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的完整与稳定,从而保障生态安全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
扩大保护范围,废除“三有”动物概念。所有的物种都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并相互制约平衡。某些物种的丧失及减少,会导致生态系统失衡,造成病虫害增加、动物源疾病增加。根据现有规定,仍有大量野生动物未被纳入保护范围,既不属于重点物种也未列入任何名录,造成了监管空白。因此,建议扩大“野保法”适用范围。同时,“三有”动物是我们长期沿用的以可利用价值划分保护类别的老思路,已不再适应当下的保护工作,应当废除。
三
根据名录和许可,对野生动物利用进行分类管理;依照科学原则,及时制定和更新名录。我们建议将野生动物分为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同时对其利用形式和利用目的进行严格的限制。对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明确划分商业与非商业目的,进行区别管理。另外鉴于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名录自1989年制定以来没有做过大的调整和更新,致使众多已经濒危的物种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我们在此呼吁尽快启动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名录的更新工作。
四
鉴于食用野生动物在实践中存在的检疫的困难和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的巨大隐患,应明令禁止食用、生产、经营、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包括特种繁育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五
建立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追溯和标识制度,以动物检疫标准作为商业性人工繁育许可的前置条件,严格监管野生动物交易每一环节。现有人工繁育许可制度过于粗放,建议包括特种繁育野生动物种群在内的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长期以来,商业性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缺乏有效监管,为了从源头上控制商业性人工繁育的公共卫生风险,建议以商业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采取许可制度,所涉及物种的动物检疫标准作为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
六
依法信息公开,保障公众参与和监督野生动物保护的权利。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将公众参与确立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新环保法实施之后的实践经验也表明,公众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是保护工作的有益补充。因此,我们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野生动物保护信息、参与和监督野生动物保护的权利。
七
强化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体制,建议在自然资源部成立野生动物保护局,同时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监督职责。
关注和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朋友们,请仔细阅读自然之友和其他参与修法机构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意见和建议全文(扫描👇二维码或阅读原文),了解他们的观点,同时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表达自己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意见和建议,与我们共同讨论如何更加有效的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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